规定
中国游泳运动协会冬泳委员会管理规定2004-03-29 10:24: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性质
中国游泳运动协会冬泳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游泳运动协会领导下的全国性的冬泳运动的群众体育组织,为执行中国游泳运动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会管理规定。
第二条:宗旨和任务
以冬泳健身为宗旨,团结国内外冬泳界人士,推动冬泳运动在全国广泛开展,贯彻实施国务院颁布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制定全国冬泳运动发展规划,提倡科学冬泳,组织形式多样的冬泳活动,搞好冬泳运动的宣传和科学研究工作,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委员会
冬泳委员会委员由各会员单位推荐和选举产生,该委员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委员会选出常务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常委会在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国委员会职权,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四条:委员
(一) 条件:
1.经常参与和组织冬泳活动者;
2.热心冬泳事业,对冬泳活动有一定贡献者;
3.能团结冬泳各界人士,有组织能力者;
4.思想作风端正,身体健康者。
(二)产生:凡本会的会员单位,方可有权推荐担任本会委员,并由本会核准通过。
(三)职权:
1.审议本会的各项规定;
2.选举和被选举为常务委员;
3.有权对常务委员会工作提出质询和建议;
4.审议本会财务收支预算报告。
(四)义务:
1.执行本会通过的决议;
2.完成常务委员会分配的各项工作;
3.经常与各冬泳组织保持联系,及时反映基层和群众的要求和建议;宣传冬泳事业,发展冬泳会员。
4.为发展冬泳运动进行资金筹措工作。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
(一)产生:常务委员由中国游泳协会推荐,委员会会议通过,报请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批准。
(二)职权:
1.负责日常事务的处理;
2.制定冬泳运动的规划和各项规定;
3.建议撤换不称职的委员,提交委员会通过;
4.根据需要确定委员会各部门任务和人选;
5.审议各委员提交的议案,回复和处理各会员单位来函与提出的建议。
6.确定赴赛区指导冬泳竞赛的人选;协助主办单位解决竞赛的各有关事宜。
第三章 任 期
第六条:委员和常务委员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年龄超过70岁者不再担任下届常委委员。
第四章 会 员
第七条:会员形式
(一)团体会员条件:
凡承认并遵守本会规定,拥有冬泳成员人数不少于20人的各地方冬泳俱乐部,经当地体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经中国游泳协会批准,方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 权利:
1.对各级冬泳组织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参加全国和地方举办的各种冬泳活动。
(三)义务:
1.执行本会决议和规定,承担本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2.按规定交纳会费;
3.遵纪守法、自觉维护本会的荣誉。
委员条件:
1.经常参与和组织冬泳活动者;
2.热心冬泳事业,对冬泳活动有一定贡献者;
3.能团结冬泳各界人士,有组织能力者;
4.思想作风端正,身体健康者。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