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修建南湖游泳场期间维护长春市冬泳协会
关于在修建南湖游泳场期间维护长春市冬泳协会正当合法权益的意见的几点建议
白林主席、诸位副主席、委员:
南湖游泳场修建工程在即,为维护广大游泳爱好者和冬泳协会的正当合法权益、促进长春市冬泳事业健康发展计,向诸位同仁就我会在修建南湖游泳场期间,对有关方面提出维护自己正当合法权益的意见,特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冬泳是广大群众多年创造、南湖管理处提供方便、市政府和体育局给予支持的长春市群体活动的品牌项目和冰雪节及冬季旅游的亮点,这项颇具影响的活动不仅仅关系到游泳者个人的利益,而且是涉及到全民健康、提高城市品味的民生大计,市民主动到南湖参加游泳活动更是响应党和政府全民健身号召的具体体现,绝非个人行为和私事。
二、长春市冬泳协会和三意冬泳俱乐部是市体育局、市民政局注册并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及民非组织,对内承担管理协会日常活动的责任,对外是冬泳者和冬泳基地的唯一合法代表,有维护冬泳者和冬泳基地正当合法权益的资格和权力。
三、斥巨资修建南湖游泳场是市政府决策的一项民心工程,广大市民、游泳爱好者和冬泳协会坚决支持并积极配合,这是毋庸置疑的,我们将在冬泳新基地演出威武雄壮的活剧、创造更加亮丽的城市名片。
四、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兼顾诸方利益、协调各种关系,特别是在南湖游泳场施工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弱势群体---游泳者的正当合法权益,更何况我们也是纳税人,在使用市财政资金方面,应该有发言权、建议权。
五、因此,长春市冬泳协会和三意冬泳俱乐部应向有关方面提出维护自己正当合法权益的意见:
1、与有关法权单位签订经公证的拆迁补偿合同,并规划冬泳基地的更衣、淋浴等设施和冬泳水域及设施;
2、分期施工,先期保留更衣室、大棚、水井及游泳水域,方便群众游泳;
3、经南湖管理处同意,在体育局资助下,冬泳协会建设的更衣室、大棚、水井等设施属冬泳会员集资修建,归集体所有,理应给予经济补偿;
4、冬泳协会应参与修建南湖游泳场的民意咨询活动。
以上建议,谨供参考。
张
少
华
2006年6月12日 少华同志非常关心长春冬泳的发展,这些建议很有价值,对四届班子争取新冬泳基地决策问题对起了一定的作用。 在美丽的南湖公园里,冬泳人有了“无偿、全部、长期”使用的“冬泳之家”,真是长春冬泳人的福分,是长春冬泳历届领导和会员共同努力的硕果,是长春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长春冬泳的支持和厚望!“长春冬泳一定会成为长春城市的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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