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冬协和俱乐部关系问题与梭鱼先生商榷
《版主议事区》 梭鱼元老原贴:《冬泳俱乐部与冬泳协会的关系思考》 1.目的相同 2.手段不同 3.财力不同
4.影响不同 5.素质不同 6.性质不同
7.结局不同 8.优点和缺点不同 9.有合作有竟争,才有进步
就冬协和俱乐部关系问题与梭鱼先生商榷
RS若水在《版主议事区》看到梭鱼先生《冬泳俱乐部与冬泳协会的关系思考》,冒然发贴和您商榷。但是,各地的实际情况千差万别,本人又资浅才疏,权作招箭之靶,姑妄言之,姑妄听之。不当之处,敬请先生及诸位版主、网友批评指正。一、从您关于冬协和俱乐部关系思考的9条内容上看,我倒觉得您主要是侧重评估了冬协和俱乐部二者在社团组织特点等方面的异同。在9条中二者仅1条“相同”,“异”远远大于“同”——除“目的相同”外,就有7条评估结果是“不同”。只有最后一点,谈的是二者相处的指导原则——“有合作有竟争”,总结论——唯如此:二者“才有进步”!。
乍一看,如跟贴者所说:“总结得很好”,“有独到的见解!”特别是指导二者相处与发展的原则和总结论很对,我也赞同。
但细细推敲,却感到您只评估了二者在一些重要特点方面的异同,似乎基本没有说明或论证二者之间的关系。
我以为,研究冬协和俱乐部二者之间的关系,首先的根据是判断两个机构自身的性质,然后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再理顺其关系,当然要结合各地社团存在和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约定俗成的关系也要注意尊重。 二、
冬协和俱乐部的性质
(一)
冬泳协会性质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当前全国各地冬协可能大致有下述两种情况。
1、
少数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级社团(有无我说不准,假设有)。
2、
绝大多数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级社团的分支机构,即二级社团。
各地体育总会或游泳协会则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级社团。而冬泳协会大部分是在各地体育总会或游泳协会领导下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即二级社团。
冬协成为一级社团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是业务主管部门变更为市体育局(市体育局也可委托体总代管),并由登记管理部门市民政局登记管理,在管理体制上实行“双重领导”。
长春市冬协目前是市体育总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近年,我们正在积极努力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级社团。
(二)冬泳俱乐部的性质是不是有下述三种可能。
1、在各地民政部门的民间组织管理局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非营利性的民间非企业单位,简称“民非”。
2、各地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具有营利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性质。
3、自行成立的,并没有到民间组织管理局或工商局登记注册的非法人单位,在冬泳组织内部或外部、独立或相对独立运行的俱乐部。 三、冬协和俱乐部的关系
(一)一般说,同一层次的冬协和俱乐部的关系无非有三种。
1、隶属关系的,冬协是上级单位,俱乐部是下属单位。
2、受委托代管关系。
3、如梭鱼先生所说,除“目的相同”外,其它均“不同”的平行关系。
(二)具体说,同一层次的冬协和俱乐部的关系——
1、(一)1和(二)1、2、3结合,协会和俱乐部之间大部分应是挂靠并隶属关系。
2、(一)2和(二)1、2、3结合,协会和俱乐部从国家的法规上讲原则上是没有挂靠并隶属关系的。因为分支机构,即在二级社团之下,不允许再设三级组织。何况(二)1、2却又是政府部门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3、(一)1、2和(二)1、2结合时,因为后者是独立法人单位,即“民非”或企业之性质,即便是冬协所创办或代管,在经营和经费管理上他们也有自主权。
4、(一)1、2和(二)3结合,那就完全是隶属关系了。
(三)如果(特别是一部分北方城市)冬协具有相对独立稳定的、需要固定的人力和经费支持的冬泳基地,入会的冬协会员就必须每年向冬协缴纳会费。那么,俱乐部(含其它组织)及其成员只要使用冬泳基地,就必须缴纳会费,事实上已成为冬协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这种关系就更加明确了。
附论:
一、冬协和下设分会、泳队的关系
隶属关系。
二、各地冬协和冬网(专区)的关系
各地冬网(专区)似乎应接受中国冬网和当地冬协的业务上和组织上的“双重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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