菠萝菠萝蜜 发表于 2009-6-2 03:55

本来我们从事的就是一项危险系数很大的运动,不像打羽毛球、网球等危险系数小的运动。下水就有险,这根弦是时刻都不能松的,万万不能松的.
都来游,真是惊心动魄的一幕啊!生命至高无上,安全责任为天,应该警记在心呀!:L

都来游 发表于 2009-6-2 08:34

谢谢各位兄弟姐妹,特别要说的是忘记谢谢菠萝波罗蜜了,在我光溜溜,无所措手足之际,是你帮了我,谢谢你菠萝波罗蜜!
我不信迷信,这回有点信了,就是那天我怎么就迷糊了,好像有个向导在导引,一个声音在说,‘就这么游,胜似闲庭信步’,结果不知不觉就游到白船跟前,清醒后才发现大事不好,晚了,来不及了!我相信那时是迷糊了,不自觉地向黄泉路走去。虽然我还是不信迷信,但我相信人有犯迷糊的时候,犯错了地方,就会千真万确的要命!
我现在正在关家庭紧闭期间,闭门思过合格再去游泳。
泳友们都讲得很中肯,我一定牢记在心。以后一定结伴游泳,有说,日有三迷,人不可能同时都犯迷糊,当局者迷,旁观者清。就像那位游鸭绿江的泳友,不是同伴喊就到了朝鲜,哨兵就可以开枪毙命了。两伊战争时期我们一位同志,晚上回晚了,一个人没有伴【外事纪律规定外出必须二人结伴出行等】回答哨兵口令时因为慌乱,没有答对,结果被哨兵开枪击毙。尸体放在旧汽车轮胎上,浇上汽油点火变成了黑烟枉死在异国他乡。

罗轻眉 发表于 2009-6-2 09:28

一切都过去了,安全回基地就好,生命在就好,江水有情亦无情,她永远都静静的流淌,从不以我们的意志而转移,我们爱她的博大,也要顺从她的脾气.

清风徐来 发表于 2009-6-2 10:00

虽然作者的告之对象不是“在长江里游泳的泳士”但我读后很受启示。参加民间活动的个人当有自律能力。而下列“条文”就是“自律条文”。谢谢作者。
“请参加横渡东湖的泳士们务必仔细阅读以下条文

  首先说明:本次横渡东湖活动的组织者是一个临时性的、非赢利、非法人的组织,不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义务。不是商业活动,也不是旅行社组团旅游。全程遵循自助,互助,AA,环保的原则。
一、风险的承担
我自愿参加此次横渡东湖活动。我知道活动的策划者只是活动的联系人,并不是职业的领队、向导或有许可证的急救人员。我知道他们并不对我的安全负责。
二、关于豁免责任,放弃权利和赔偿的协议
1.参加此次横渡东湖活动,(包括途中)受到伤害的话,我放弃追究和要求赔偿的权利,同时免除同队其他成员的法律责任。
2.我理解横渡东湖活动,对身体和精神方面都有严格的要求。一旦受伤,所有救助和医疗的费用将由我自己承担。我理解当参加公开水域游泳活动时,我有可能面对抽筋,溺水,而这些风险可能会导致我受伤甚至死亡。我清楚获知活动计划的联系人无法全面预见该活动中所有的风险和不利。
3.我同意承担所有的个人受到伤害的风险,包括瘫痪和死亡,这些风险是可能发生在往返参加活动的途中,或者是在参加活动的过程。
4.我清楚获知此次活动的成员都和本人一样是自愿的参与者,其并不承担法律责任,意外保险和健康保险等。我了解自行购买保险的意义,以防任何的伤害。
5..我完全理解,在同伴需要协助的时候,我可能会尽力协助我的同伴,我进一步理解到,我没有法律上的责任去协助别人,同时,任何我的同伴或者其他成员也没有任何法律上的责任来协助我。
我已经阅读和理解以上声明和其条文;我理解参加此次横渡东湖活动相关的风险;我承担由于选择了参加此次活动随之而来的全部责任;
我在此特意声明,对于参加本次活动而引发,或与之关连的,任何和所有的法律要求,需求,(包括第三方的法律要求)和无论任何形式和性质的损害,无论这些法律要求是基于某方的疏忽或其它原因引起的,我免除活动联系人和其他同行成员的责任。

我已经年满18岁。 ”

海湾51 发表于 2009-6-2 14:07

感谢都来游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安全教育课...

醉老虎 发表于 2009-6-6 13:04

牢记安全第一,也给我们大家敲响警钟!

我是拈花一笑 发表于 2010-1-17 13:10

谢谢你

看一遍 警惕一次!!!谢谢!!!

户部巷小吃 发表于 2010-2-16 21:52

步入江湖 危险常见 勇敢自救 敬佩敬佩

恭喜恭喜 新年快乐

谢谢了 学习了

前车之鉴 不再覆辄
页: 1 [2]
查看完整版本: 日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