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
发表于 2007-5-9 17:52
凡是不签协议的,不让发帖!~发帖处罚!~~~~~~一个帖子20000,要英镑,没有就用欧元。美元不要!~
海豹2007
发表于 2007-5-9 21:40
马上办理,上报执行。
想飞
发表于 2007-5-10 21:22
办!
喜欢游泳的鱼
发表于 2007-5-11 12:25
<FONT color=#ff0000 size=6><STRONG>我们江岸已经把协议传真过去了。</STRONG></FONT>
冬泳缘
发表于 2007-5-12 07:53
我们马上办理
马虎
发表于 2007-5-13 20:01
好
与家同行
发表于 2007-5-14 08:28
<FONT color=#121011 size=5><STRONG>已将《互访协议》传真,不知收到否。</STRONG></FONT>
国境线
发表于 2007-5-15 16:29
正在商讨办理中。
快乐老头
发表于 2007-5-16 21:18
原文由 辉哥 发表: <FONT color=#f70968 size=6>积极支持、参加有组织的健康活动。</FONT>
金鹿
发表于 2007-5-17 15:23
<FONT size=5>“申请内容注明1、往返行程日期。<FONT color=#187700> 2、标明食宿费用标准(目前以每人每天85元为宜)。</FONT> ”<BR>建议食宿费用标准,不要定出框子,还是以双方协商为好,如果只能联系到每天50元食宿费用的,难道还非得85元吗,请琢。建议把这条改为:<FONT color=#ff0000>2、标明食宿费用标准(根据来访方的要求和承受能力,以到访方实际的情况,双方协商为宜)。</FONT></FONT>
盘锦大米
发表于 2009-9-21 23:17
几年前的互访协议今天还有很大的意义。
江风
发表于 2009-9-26 19:08
说明该协议具有超前性,可行性。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