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豚≌ 发表于 2011-4-29 16:24

浙江省首届体育社团运动会游泳比赛竞赛规程

浙江省首届体育社团运动会游泳比赛竞赛规程

一、主办、承办单位
主办单位:浙江省体育局、浙江省体育总会。
承办单位:温州市体育局、温州市体育总会。
协办单位:温州体育中心温州市游泳协会
二、日期地点:2011年9月下旬在温州体育中心游泳馆举行。
三、参赛单位:省、市、县、乡镇、街道体育总会(分会)和协会,行业(系统)、有关省(部)属企业体育协会和各类体育俱乐部(包括高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区体育俱乐部)。
四、竞赛项目与组别:
(一)竞赛项目
男子8个单项(50米、100米自由泳、蛙泳、仰泳、蝶泳)。
女子8个单项(50米、100米自由泳、蛙泳、仰泳、蝶泳)。
(二)竞赛组别
A组:18-24岁(1987年1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
B组:25-34组(1977年1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
C组:35-44岁(1967年1月1日至1976年12月31日)
D组:45-54岁(1957年1月1日至1966年12月31日)
E组:55-64岁(1947年1月1日至1956年12月31日)
五、运动员参赛资格:
(一)居住在浙江省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运动员资格以本人二代身份证为依据;全国各省市(含港、澳、台)居民,在浙江省工作一年以上(2010年6月前办理暂住证和人事关系证明);外籍人士在浙江省定居经商一年以上(凭有效证件)。
(二)现役专业运动员不能参赛,专业运动员须退役5年后方可与业余运动员一起参赛和排名,未到年限的退役运动员参赛实行二次排名。
(三)凡参赛者须到所在地体育社团办理会员注册,省首届体育社团运动会各单项比赛报名前10天,已完成会员注册的运动员可参加比赛。
六、参加办法:
(一)每位运动员限报2项,每队报名人数不限。
(二)每个参赛队均应自备队旗一面,颜色、文字、图样、尺寸自定,但不得出现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内容。
七、竞赛办法:
(一)执行中国游泳协会审定《2010-2014年游泳竞赛规则》。
(二)所有项目进行一次性决赛,按成绩排列名次,成绩相同者均名次并列,取消下一名次。
(三)运动员参赛时必须向检录、计时裁判员出示本人的二代身份证和大会颁发的运动员证,无证者不得参赛。
(四)凡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者,均取消本人所有比赛成绩,并按有关竞赛条例给予处罚。
八、录取名次和奖励:
(一)各单项比赛录取前八名,如参赛人数不足录取名次数时,按实际参赛人数录取。
(二)本次比赛不设团体总分名次和奖牌榜。
(三)对成绩突出体育社团给予奖励;设奖牌、成绩证书;设参赛组织奖、优秀赛区奖,对获体育道德风尚奖单位、运动员、裁判员进行表彰。
九、报名和报到:
(一)第一次报名于赛于 8 月20日为各代表队确定参赛的项目和人数,每项可预报替补队员2名,第二次报名于8月30日为各单比赛正式报名。报名表统一在省体育局网站首页的群众体育栏目中“全民体育竞赛系统”中下载,各代表队均通过电子邮箱进行报名,将报名表一式两份,分别报送浙江省体总秘书处(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212号,联系人:张振民,电子邮箱:zhangzm4476@163.com邮编:310004,联系电话:0571—85061939)和温州市体育总会(地址:温州市鹿城路奥林匹克广场D幢三楼,联系人:陈承耀,联系电话:0577-88202635,13706657429。电子邮箱:641289916@qq.com ,邮编:325000),报名后,统一预交报名费,应将本队人、项数的总额款汇入农业银行温州分行:户名:王欣,帐号:9559980330180859218,并将队名、人项数的金额以短信方式通知温州市游泳协会联系人余游,手机13868650200;报到时凭汇款凭证换取收据。报名表须经各市、县(区、市)体育总会,乡镇、街道体育联合会,各省级行业体协,有关省(部)属企业体育协会,游泳社团和俱乐部盖公章方为有效,报到时交大会竞赛部门。
(二)第二次报名后,运动员名单和项目不得更改,不得无故弃权。报名截止日为8月30日(以当天电子信箱为准)9月10日可登录温州市游泳协会网站www.0577YY.com.查看及下载本次比赛的竞赛分组表。如属编排有误需更改,2天内请与编排组余游同志联系。报名失误、勘误逾期均责任自负。
(二)各代表队应于赛前一天到指定赛区报到(具体报到日期和地点见赛前补充通知)。报到时应交验运动员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有资质的医疗单位出具的运动员体检健康证明、运动员意外伤害保险单复印件、赛事责任书。缺件不得报到参赛。
(三)报到当天召开组委会和技术会议,各队须派领队和教练员参加(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缺席责任自负。
(四)报到时应按竞赛规程总则规定交纳报名费50元。
十、裁判和仲裁:由省体育总会选派仲裁委员会和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承办单位负责选派裁判员。
十一、其它:
    (一) 参赛运动员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二)运动员申诉由本人以书面形式在本项比赛结束后30分钟内提交本次比赛仲裁委员会,并交纳300元申诉费,经核查做出维持原判或取消原判的决定。如取消原判则退申诉费。
十二、本规程解释权归属省体育局、省体育总会。
十三、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海豚大侠 发表于 2011-4-30 08:47

只能看了。

大陈 发表于 2011-5-2 21:46

谢谢海豚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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