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曹 发表于 2011-9-8 18:15

大家都去提意见

“首都之窗”热点关注栏目中有“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征集民意”栏目9月5日至9月20日征集民意,大家都可以去提意见,为冬泳人应有的权益努力。我己经提出我的意见了,大家都去提吧!

崔大嘴 发表于 2011-9-8 18:25

“首都之窗”热点关注栏目中有“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征集民意”栏目9月5日至9月20日征集民意,大家都可以去 ...
老曹 发表于 2011-9-8 18:15 http://www.bbs.china-ws.org/images/common/back.gif
好!积极参与!

云飞扬. 发表于 2011-9-8 18:33

本帖最后由 云飞扬. 于 2011-9-8 19:43 编辑

“首都之窗”热点关注栏目中有“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征集民意”栏目9月5日至9月20日征集民意,大家都可以去 ...
老曹 发表于 8-9-2011 18:15 http://bbs.china-ws.org/images/common/back.gif


                                       
【征集】《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集意见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    日期:2011-09-05



打开链接: http://www.beijing.gov.cn/sqmy/sqmysy/zjdc/t1195088.htm



     第四十九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河湖禁止水域或者区域游泳、滑冰或者开展其他水上活动的,由所在地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组织进行的,对组织者或者责任人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组织或者个人自行从事上述活动的,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爱好冬泳 发表于 2011-9-8 19:51

顶一个!

阿芮 发表于 2011-9-8 20:45

咱们9.11见

北京大副 发表于 2011-9-9 10:01

回复 3# 云飞扬.

建议修改
第四十九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河湖“应该指定”水域或者区域“提供市民”游泳、滑冰或者开展其他水上活动的,“如果”所在地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按照职责分工“进行指定的”,对"该部门"责任人必须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汾河魂郭 发表于 2011-9-10 20:12

:handshake:handshake:handshake:victory:

fba 发表于 2011-9-11 10:02

打开链接:



     第四十九条(法律责任)违 ...
云飞扬. 发表于 2011-9-8 18:33 http://bbs.china-ws.org/images/common/back.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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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要有依据,要有广大民众包括冬泳人的参与和讨论,要有论证。不能家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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