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 发表于 2012-3-9 13:23

四女公务员 ,为了游泳用 竟偷飞机上的救生衣

本帖最后由 上海人 于 2012-3-9 13:24 编辑

4名公务员为回家游泳偷飞机救生衣续:被拘10日 2012年03月09日 03:23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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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公务员在机场公安分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审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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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上的救生衣


      本报讯 为了回家游泳用,来自安徽一旅行团中的4名公务员竟将飞机上的救生衣塞进了自己的行李箱。3月7日下午3点多,有4名女乘客过安检时引起安检人员的注意,经过反复检测,安检人员怀疑其中藏有飞机上专用的救生衣,结果打开行李一看,果然是飞机上的救生衣。上述4名女乘客因涉嫌违反中国民用航空法规定,被警方处以10天的行政拘留。

      记者昨天致电厦门机场空防安保大队,工作人员证实前日下午确有4名乘客因偷拿飞机上救生衣被移交给机场公安分局执法办案中心。据悉,该4名女乘客是公务员,此次参加单位组织的11人旅游团出来游玩,也是第一次坐飞机。3月3日来厦门时,在飞机上看到这些救生衣,觉得回家游泳可能用得着就顺走“留”了下来。

      办案人员发现,4名乘客座位是前后排,拿走救生衣并非事先商量好,应属于不约而同想到的举措。在被边检人员拦下后,上述4名女乘客对偷拿飞机上救生衣涉嫌违法表示吃惊,并表示,不知道“偷拿这个会犯法?”

      机场民警表示,飞机上的救生衣属于机上应急设备,是用来预防飞机紧急降到水面时,让旅客保命的。如果每个乘客都“顺手”飞机上救生衣,很可能顺走的就是一条人命。

      记者了解到,《民用航空法》第179条规定,盗窃或者故意损毁、移动使用中的航行设施,危及飞行安全,足以使民用航空器发生坠落、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08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10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4条也规定,盗窃、破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针对乘客喜欢“收集”飞机上的“纪念品”问题,多位业内人士告诉本报记者,飞机上“丢东西”是常事,不仅救生衣丢,飞机上的毛毯、靠枕、耳机也丢,可谓无奇不有。

      去年11月,广州白云机场,一对度蜜月的新婚夫妇因偷拿飞机上的救生衣不得不提前结束蜜月旅行,并被机场派出所给予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去年12月在贵阳机场,一位山东籍男乘客因将上海至贵阳航班上的救生衣偷拿进行李箱,回程在贵阳机场再次安检时被警方拿住,后被处以行拘10天的处罚。据称,这位乘客因担心飞机出事时没有救生衣可用才下手“顺”了一件救生衣。

      据悉,飞机上的救生衣打开后就基本报废,无法继续使用。即使没有使用,也因离开客舱,必须经过更为严格的测试和检验才有可能重回客舱。一件救生衣的造价约为350元-600元不等。

      根据《民用航空法》和航空公司的有关规定,飞机上的应急设备、工具等,如救生衣、氧气瓶、防烟面具等,严禁乘客私自动用。旅客也不得在飞机上使用便携式收音机、移动电话、电子游戏机或包括无线电操纵的玩具和对讲机在内的发射装置。未经所乘航班的航空公司的允许,旅客不得在飞机上使用除便携式录放机、助听器和心脏起搏器以外的任何电子设备。 http://img.ifeng.com/page/Logo.gif

岳阳汉 发表于 2012-3-9 13:35

现在这社会,就是公务员缺道德教育!贪官多是公务员。

岸上人 发表于 2012-3-9 14:07

贪小便宜的公务员,可耻!:Q

jinzhen 发表于 2012-3-9 14:15

:)行为可耻!

樵夫下山 发表于 2012-3-9 14:44

可以理解,小偷小摸这年头算啥呀

渊渊 发表于 2012-3-9 15:35

可悲:(
不知道“偷拿这个会犯法?”

KTW 发表于 2012-3-9 15:39

:lol

雨夜 发表于 2012-3-9 16:37

:L:L:L

双飞雁 发表于 2012-3-9 19:04

可悲:o

山苗 发表于 2012-3-9 22:37

身为公务员行为可耻!

芦笛 发表于 2012-3-10 06:10

:'(:'(:'(:'(:'(:'(

南极仙翁 发表于 2012-3-10 07:31

太不值得了!

小东海 发表于 2012-3-10 09:07

:'(:'(:'(:'(

小东海 发表于 2012-3-10 10:19


拘留10天,太不值得了!

佰隆人 发表于 2012-3-10 10:35

               
                                       

                               缺失教育,

                                    
                淡漠法制;贫民习性,悲哀至极。

小东海 发表于 2012-3-10 11:39

淡漠法制,悲哀至极。

小东海 发表于 2012-3-10 13:02

公务员缺道德教育!

冬网情深 发表于 2012-3-10 18:02

身为公务员行为可耻!

三溪泉 发表于 2012-3-10 21:19


       公务员是公家人,公家人拿公家的东西很正常,习惯了,

长作相 发表于 2012-3-11 06: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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