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海豚 发表于 2013-12-17 13:34

游泳与安全生产及在近年游泳健身中发生的死亡事故案例

本帖最后由 大海豚 于 2013-12-17 14:2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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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重于泰山。
          什么叫安全?
          安全是人们最常见、最常用的词汇之一,从安全的含义来讲:“安”一般指不受威胁、没有危险,即无危则安;“全”一般指圆满、完整,或指无伤害、无残缺、无破坏、无损失,可以说“无损则全”。因此,“安全”通常可以理解为不产生危害,不导致危险,不造成损失,不发生事故,或运行正常、进展顺利等。
          安全的属性:安全既具有自然属性,也具有社会属性。
          安全的特性:安全具有相对性、安全具有系统性、安全具有动态性、安全具有抽象性、安全具有法制性。
          安全生产的概念:安全生产即不发生安全事故的生产活动,其本质是防止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各种事故,确保人和物的安全。

大海豚 发表于 2013-12-17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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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群众游泳健身活动属不属于安全生产呢?
      是这样的,安全生产是社会生产活动中的一种要求。这里所指的社会生产活动,既包括物品生产,如采矿、发电、汽车制造、渔业生产、钢铁生产等;也包括服务性生产,如运输、餐饮服务等。从更广泛的角度讲,一切生产、经营、科研活动、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都涉及安全生产。
       群众游泳健身活动是社会活动,所以属于安全生产的范畴,对外开放的游泳场馆是经营活动也属于安全生产的范畴。

大海豚 发表于 2013-12-17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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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指社会生产活动中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各种危险,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活动。这些措施和活动是综合性的,涉及人的行为,物的安排,以及相关制度、机制。
    在群众游泳健身活动中同样要预防、控制和消除各种危险,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我们在开展活动时要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在港口航道游泳、不在不明水域游泳,雷雨天时不要游泳,游泳中遇雷雨大风天气要起水躲避等。游泳时最好两人一组,采取伙伴制,彼此照应。团体活动时,下水前要先清点人数,上水时亦应清人数。在自然水域游泳要带救生设备。
    安全生产的目的是在社会生产活动中确保人和物的安全,实现生产活动的正常运转。

大海豚 发表于 2013-12-17 13:44

本帖最后由 大海豚 于 2013-12-17 14:23 编辑

案例一:几年前,武汉英东游泳29岁的游泳教练随平湖门队13人一起横渡长江,在汉阳晴川处靠近驳船前方时突然加速向岸边抢,被江水冲到驳船下溺亡。
案例二,2009年8月,一个52岁女游泳队员在武汉长江古田水域游泳时与江中行驶的船只零距离接触而被撞死亡。

北冥之鱼 发表于 2013-12-17 13:50

:victory:

我心向佛 发表于 2013-12-17 14:20

:lol:lol

桂平老山 发表于 2013-12-17 19:18

珍惜生命,注意安全。

大海豚 发表于 2013-12-18 15:53

本帖最后由 大海豚 于 2013-12-18 15:54 编辑

大海豚向案例中的遇难者三鞠躬表示沉痛哀悼,借遇难者的沉痛教训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生产,做到安全游泳、理性游泳、科学游泳。

大海豚 发表于 2013-12-18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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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开展群众游泳活动中如何规避游泳中的风险,北海和合浦的群众游泳团队这些年来都做得不错,也积攒了一些经验,为安全地开展群众游泳健身活动奠定了基础。但是俗语讲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在有组织的开展群众游泳健身活动中如何规避组织单位和组织者的风险,在万一出事故时如何免责,这是目前最头痛的问题。
       党和政府在新时期提出构建和谐社会,国家制定了《全民健身发展纲要》鼓励全民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强身健体和强国的目的,也是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举措。但是国家的法律目前对在全民健身活动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没有明确免责条款和司法解释,多年来在群众健身活动中发生的伤亡事故案件中,在伤亡事故人的家属向法院提出赔偿诉讼时,很多案例都判组织者及参与活动的人赔偿。
       通常,我们在开展群众游泳健身活动时都会让参加者签免责书,我们也咨询过律师,律师说免责书只起到减轻责任的作用,起不到完全免责的作用。

大海豚 发表于 2013-12-18 12:39

本帖最后由 大海豚 于 2013-12-18 15:57 编辑

案例一:我们原北海市游泳协会副主席兼顾问李飞山同志给我讲了一件事,他率北海市老年体协门球队赴外地参加全区老年人门球比赛时,一个老年队员在宾馆卧床休息时没有再起来,经医务人员检查,老人晚上突发病去世。事情发生后,老人的子女赶来处理后事,老人的子女通情达理,没有给门球队的领队和队员提出赔偿要求,门球队的队员协助老人的子女处理好了后事。

案例二:北海365网时事开讲版一个帖子:2013年夏天,北海有三个人,是朋友关系,都会游泳。在一次赴市郊游玩时,三人下水游泳。在游泳中,其中一人体力不支而呼救,其他两人奋力施救,由于三人下水时没有带任何的浮具,在施救中,两位施救者因体力下降,无力支撑呼救者返岸,为保全自已而放弃施救,呼救者最终沉入水下溺亡。三天后,死者尸体才被找到。事后,死者家属找到与死者生前一起游泳的两位朋友,说是他俩叫死者去游泳的,如果不叫他去游泳,他就不会死,要这两人赔偿,并提出赔偿16万元的要求。其中一位施救者出于同情,给了死者家属三万元。这事目前还没有结,死者家属正寻求律师,走法律途径进行索赔。

大海豚 发表于 2013-12-18 13:17

本帖最后由 大海豚 于 2013-12-18 17:1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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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该如何尽可能的规避风险,尽可能的减轻和免除责任呢?我们曾这样做过;在2008年,北海中安游泳俱乐部组队参加桂林漓江16公里的长距离漂游活动中,组队方向报名参加活动的队员提出要求:
      一,统一集中到市立医院体检,尤其注意心电图,没有大毛病的可以参加。
       二,统一到游泳池参加三次游泳技能和耐力的测验,测验的距离是一千米、二千米、三千米,通过者可以参加。
       三,队员提前签免责书,队员把免责书拿回家给家属和子女看,让家人知道参加户外活动的风险,如果家属同意免责书上的免责条款就在免责书上签署名字,本人和家属子女签名的可以参加。
       四,统一购买人身意外险,把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
      五,参加漂游活动当天的早饭前给年纪大的队员测血压,发现收缩压和舒张压异常偏高者禁止下水。
      虽然工作繁琐,但是最大限度的减责。
      我们崇尚:不求最大,但求最美。

大海豚 发表于 2013-12-18 13:42

案例:2013年12月2日,武汉一冬泳队员在武汉长江大桥汉阳门冬泳时突发病溺亡,这个队员下水时没有带浮具下水。

梁崇志 发表于 2013-12-18 19:29

安全第一,健身第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才能游泳。

骑游大农 发表于 2013-12-19 10:19

冬泳是健身,不做好自我保护是害身。

大海豚 发表于 2013-12-20 22:19

本帖最后由 大海豚 于 2013-12-20 22:19 编辑

骑游大农 发表于 2013-12-19 10:19 http://bbs1.china-ws.org/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冬泳是健身,不做好自我保护是害身。

冬泳是把双刃剑

大海豚 发表于 2013-12-22 14:51

本帖最后由 大海豚 于 2013-12-22 14:5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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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海市游泳队的一个老前辈,退休前是市公安战线一个支队的负责人,退休后常年坚持游海健身。前辈对自身身体状况认识不足,没有发现身体存在的毛病,在几年前冬天的一次海泳时突感身体不舒服,胸闷,经送医院救治后不治过世。
      游泳运动员在训练时心脏超负荷运转,当退役离开运动队后,有位数不少的运动员出现心肌劳损,供血不足等问题,有些存在冠心病。在广西蹼泳队的退役运动员中已有两人死于突发心脏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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