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少年溺水教训深刻,冬泳人搜捞问题难解
7月13日,地处小凌河下游的娘娘宫村有四名10多岁的中学生去小凌河里游泳,不幸有两名少年溺水身亡。下午16时许,锦州冬泳协会义务搜救大队街道求援电话,立即组织10余名搜救队员乘车赶赴出事地点参加搜捞。冬泳搜救队员有的大腿被锋利的石头划了一个大口子,有的脚掌被河中的铁丝扎破,鲜血直流。
两名溺水少年在村民和冬泳搜救队的共同配合下,先后被打捞上岸。
两少年溺水丧命,教训深刻。暑假到来,天气炎热,中小学生溺水事件时有发生,这不能不引起全社会的密切关注。
教训之一:学校和家长缺乏对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是主要原因。学校和家长都有责任对中小学生做好暑期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强调去自然水域游泳必须有锦州冬泳人监护。如果没有冬泳人陪同,也要有会游泳的大人在身边做好保护工作,方可下水游泳。下水游泳不是毛病,毛病是没有安全防护措施。一味强调让孩子远离水边的做法是自欺欺人的陷阱,大人天热难耐都禁不住河水的诱惑,孩子能看得住吗?
教训之二:中小学生不会游泳是发生溺水事故的直接原因。那两名溺水少年一定不会游泳,只是敢下水扑腾两下子而已。真正会游泳是一定淹不死的,所谓“打死犟嘴的,淹死会水的”那是人们流传多年的一个误解。有的人把在水里能漂起来就视为会水了,那是幼稚可笑的。
教训之三:锦州缺少游泳场馆和游泳教练是导致少年溺水身亡的重要原因。因为全社会都要承担起让中小学生掌握生存技能的责任。学生溺水身亡,政府责无旁贷。因为人民政府为人民,人民丧命政府有责。为什么中小学生不会游泳,溺水身亡,根本原因是政府不关心中小学生有无生存本领,不建设游泳场馆,不要求中小学生必须学会游泳,这样不为人民生命负责的政府行为是会受到法律制裁的。
冬泳人的义务搜捞精神可嘉,但是相关的实际问题需要得到政府和有关方面的重视和解决。
问题之一:冬泳人都能义务搜救,政府难道就袖手旁观吗?冬泳人乘车去出事现场的交通费用,搜捞时的饮食费用,搜捞设备的支出费用等,冬泳人不向家属要一分钱,但是政府就看笑话吗?人们政府为人民,那不是一句空话,为见义勇为、无私奉献的冬泳人解决点实际问题那是天经地义的,否则还是人民政府吗?
问题之二:冬泳人也是有血有肉的人,冬泳人积极参加义务搜捞也是有生命危险的,同时直接接触溺水者,那是人们都心知肚明不愿做的一件事。冬泳人因义务搜捞造成的身体伤害和生命风险应当由谁负责?市政府有关部门千万不要说,你们这帮傻小子,谁让你们去搜捞的,出事那是你们自作自受。如今冬泳人的搜捞行动都是在市公安局或应急办的求助下采取的行动,绝不是冬泳人的个人行为。冬泳人因搜捞发生的伤亡等,市公安局或应急办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否则有组织的冬泳人绝不可擅自行动。
问题之三:锦州市冬泳协会水上义务搜救大队要得到市政府的充分肯定。冬泳人不图市政府给冬泳人什么奖励,但是冬泳搜救队用于打捞的各种设施装备等应当由政府出面帮助协商解决,不可在各政府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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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建议冬泳协会就义务搜捞事宜起草一个报告给市政府,让市政府对我们的义务搜捞有个明确态度和实际表示。 笔架山 发表于 4 小时前 | 只看该作者
建议冬泳协会应该不直接接受求援电话,救援应该是配合政府的行为。应该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转接下来!救人应该是政府行为,在人的生命上政府不问不问好像与政府无关,这样的政府怎么可以是人民的父母官?
说的对大力支持
冬泳人打捞十多年了,凭着热情。凭着爱心,凭着善良,无怨无悔受到市人称赞。十年间政府在打捞上是何作为?要争的不是打捞人的利益,而是怎样很好的打捞,这个不愿做又不得不做的事。
向政府提些要求条件并不会有损打捞队的形像。领导要支持群众极积性,也要爱护群众极积性。这样好事会办得长久好看 路漫漫其修远兮,冬泳人上下而求索。 本帖最后由 三省克己 于 2014-7-17 10:18 编辑
笑看人生的帖子切中当前搜救工作的问题要害,确实是一个值得明确,值得注意的问题。否者后患难决。
常言说得好:
叫马儿跑,也得给马儿草。
应立即与有关部门协商搜救机制。
:time:说的太对了,非常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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