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湖里游泳被处罚是对是错?杭州一男子和西湖管委会法庭上激烈争辩
http://hznews.hangzhou.com.cn/chengshi/content/attachement/jpg/site2/20170420/002324b80c701a6238690b.jpg时报讯美丽的西湖不仅吸引了无数游客,还吸引了不少游泳爱好者。这些游泳爱好者经常在早晨6点30分之前到西湖游泳,他们之中有人因此收到过罚单。昨天,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杭州男子诉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西湖管委会)行政处罚案。这个案子正是该男子在西湖游泳被罚款引起的。
去年4月26日清晨,杭州的龚先生像往常一样来到西湖游泳,被正在巡查的西湖管委会执法队员发现了。同年9月,西湖管委会根据《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对龚先生作出了罚款150元的决定。另据调查,2015年12月13日和12月18日,西湖管委会因龚先生在西湖擅自游泳,曾对其分别作出罚款50元和20元的行政处罚。
龚先生收到处罚决定书后,于今年3月向西湖区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被告西湖管委会去年9月份对其作出的罚款决定。
庭审中,双方对这个处罚是对还是错,展开激烈争辩。
龚先生认为,在西湖里游泳是市民的权利,且《全民健身条例》和《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对此是支持的,他已在西湖游泳二十多年了。西湖管委会作出处罚所依据的条例是:在西湖内洗澡、便溺、洗涤污物和擅自游泳及其它污染水体行为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而自己在西湖游泳并没有污染水质,不应受到处罚。他同时认为,西湖管委会不仅程序违法,对他作出的处罚也过重,超出了自由裁量的范围。
西湖管委会答辩称,龚先生在西湖擅自游泳的事实清楚;西湖管委会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其于2016年5月向原告龚先生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且其在龚先生申辩后进行了认真复核,认为申辩理由不成立,于当年7月向其进行了书面送达,后于9月作出处罚决定。 另外,龚先生提出的《全民健身条例》和《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并不是其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杭州市西湖区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的上位法,因此不能证明其处罚行为的不合法,所以请求法院驳回龚先生的要求。
本案将择日宣判。
支持龚先生.在西湖里游泳是市民的权利 游泳就近,否则去哪里游泳啊?应该给市民一个好的游泳环境啊。
游泳就近,否则去哪里游泳啊?应该给市民一个好的游泳环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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