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兴 发表于 2020-10-27 08:28

辽宁6旬老汉在温泉游泳时溺水身亡 家属向温泉索赔六十万--在滨城看天下


    65岁的辽宁营口老汉刘某在营口盖州市一家温泉度假酒店内游泳,不幸溺水身亡。刘某的儿子认为,父亲之死与温泉管理不善有直接关系。因此将温泉酒店起诉到法院,索赔各项损失60余万元。而酒店方面则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安全防护责任,不应赔偿。2020年10月,营口盖州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酒店承担20%赔偿责任,赔偿刘某家属12万余元。      65岁的刘某于2019年6月1日到营口盖州一家温泉度假酒店住宿,期间到游泳池内游泳,不幸溺水。虽然温泉救生员和120急救人员都赶到现场抢救,但刘某仍不幸溺水身亡。      刘某的儿子在事发后将温泉起诉到盖州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63万余元。而温泉方面则认为,酒店在场所必经通道的醒目位置设置了“游泳入馆须知”,明确将游泳馆禁止及注意事项告知游泳人员,且严禁在游泳馆内跳水、潜水、压水线、戏水打闹。但根据救生员的笔录,死者当时是在泳池内潜水。死者下水后,因为其一直是潜水,所以救生员一直关注着死者的动态,当死者潜水到泳池中部,水深1.6米左右的位置时,救生员发现死者在水下静止不动了,立即下水施救,将死者抱到岸边实施心肺复苏,并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人员10分钟后到达现场施救;抢救无效才报警。      温泉方面认为,自己整个施救过程及时、高效,已穷尽所有的救助义务,处置得当,不应再就死者死亡承担安全保障责任。此外,温泉方面怀疑死者的死亡原因并非单纯由溺水造成的,死亡证明书也仅是载明死者“符合溺亡”,并非明确指出死因就是溺水。      盖州市法院审理认为,游泳属于高风险体育项目,刘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运动行为的危险性应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其在进行游泳活动时应注意防范风险。现有的证据不能证实刘某死亡的具体原因,不能排除刘某自身身体原因等其它因素亦有造成其最终死亡的可能。      盖州市某温泉渡假酒店有限公司作为经营游泳馆的场所,虽设置了警示标志、管理制度、保护游泳者安全等措施并进行了一定的救助义务,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救助行为系在合理范围内必要且及时的,对刘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近日法院一审判决:温泉酒店承担20%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12.6万余元。http://bbs.china-ws.org/data/attachment/forum/202010/27/082635fqffc3zf9srtqdzz.jpeg.thumb.jpg

山水游 发表于 2020-10-27 08:38

公正执法

今来 发表于 2020-10-27 10:25

安全第一

泽雅 发表于 2020-10-27 11:16

    尊重法院判决。

合肥冬泳 发表于 2020-10-27 23:09

法院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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