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务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呼水罚字【2023】1号
呼和浩特市水务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水罚字【2023】1号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呼和浩特市冬泳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501005027096935住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西路青城公园内呼和浩特冬泳基地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根据群众举报,2022年6月,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对当事人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期间,我局进行了调查询问,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2022年9月23日,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涉嫌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本案相关违法事实和证据2018年10月至2022年6月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在青城公园内取用一眼自备井地下水,用于其游泳池用水。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及电子数据等证 据证明,足以认定。四、行政处罚理由和依据《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七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当事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用自备井地下水,破坏了取水许可水行政社会管理秩序,损害了水资源公共利益,违反了《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构成《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所述的“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违法行为。五、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水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二万元。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呼市水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赛罕区大学东街95号)509室领取缴费票据,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上述水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2023年4月10日
哦!难办了!
冬泳之家周围夜景很漂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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