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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犯法后的一个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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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8-4-25 08: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
发表于 2008-4-25 23:43 | 只看该作者
最好不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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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8-4-25 15:15 | 只看该作者
此为劳教所,并非女子监狱。劳动教养不属于刑事处罚,而是行政处罚。另外,由于劳动教养时间过长,甚至超过了象管制、缓刑等刑罚,理论界一直在呼吁取消劳动教养制度。正因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没有对劳动教养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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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08-4-25 10:4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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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主| 发表于 2008-4-26 14:1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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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8-4-26 05:19 | 只看该作者
原文由 [B]天地间[/B]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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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8-4-28 20:36 | 只看该作者
原文由 [B]白雪迎春[/B] 发表: 最好不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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