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游泳(冬泳)协会章程fficeffice" /> (2008年8月21日全体委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抚顺市游泳(冬泳)协会(即:游泳协会同冬泳协会系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第二条 游泳(冬泳)协会是联系团结广大游泳工作者和游泳、冬泳爱好者的群众性团体,是为组织游泳健身者、冬泳爱好者开展活动,并为其身心健康服务的社会体育组织。 第三条 抚顺市游泳(冬泳)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市性群众体育团体,是抚顺市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抚顺市体育职能部门,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抚顺市民间组织登记管理部门。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团结全市游泳工作者和爱好者,发展全市游泳事业,并通过开展冬泳活动,使会员在体魄锻炼、陶冶情操中不断增进交往和友谊,相互促进和帮助,使冬泳健身、祛病、娱乐、诸功能以更好的实现,通过协会的组织作用,使冬泳方法更加安全科学,加强游泳(冬泳)活动的宣传工作,促进全民健身计划的贯彻施行,丰富广大群众的业余体育生活,增进广大市民的身心健康,为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抚顺做贡献。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本会的任务是按照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从我市群众性游泳活动的实际出发,开展以下工作: (一)受体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对全市群众性游泳活动以及松散的冬泳队伍和爱好者进行组织和指导; (二)制定全市游泳运动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组织开展全市性游泳、冬泳健身、竞赛和表演活动; (四)组织参加和承办全省乃至全国游泳、冬泳活动; (五)培训游泳骨干,协助体育行政部门搞好社会体育指导员和体育竞赛裁判员的考核评定工作; (六)组织开展游泳,尤其是冬泳的科学研究和经验交流; (七)组织开展群众性游泳、冬泳 “争先创优”,评选表彰活动; (八)探索体育产业化道路,活跃全市游泳运动市场。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各县区、各行业系统及本市各地区分会等,本会认可的合法游泳组织,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会,做为本会的团体会员,并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凡本市居民,承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期交纳会费,坚持经常游泳(冬泳)活动一年以上或为本会做出贡献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七条 冬泳会员入会必须履行手续,即填写入会申请,出示健康证明,经协会审批认定为会员后,发给会员证。为促进冬泳活动发展,实行会员考核晋级制,晋级方式,详见《晋级考核管理办法》。 第八条 会员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的权利; (二)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优先参加本会活动并享受优待的权利; (四)冬泳会员有参加冬泳研讨及在冬泳刊物上发表文章的权利; (五)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义务 (一)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二)有自觉交纳会费的义务; (三)有组织开展本地区、本行业系统群众性活动的义务; (四)有承担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的义务。 (五)冬泳会员有积极宣传冬泳活动,以自身的行动(包括由本会向社会各方面提供的文字、照片、录像等资料),扩大冬泳活动的影响,推动冬泳运动健康发展的义务。 第十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在一年内不坚持游泳(冬泳),不参加本会活动,不交纳会费的,均视为自动退会,特殊情况除外,但需申明原因。 (二)会员不遵守本会章程,不执行本会决议,不履行会员义务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开除会籍。 第十一条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除参与保险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外,均风险自担,责任自负。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能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委员会成员;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委员会成员由团体会员单位和相关部门代表组成。委员会成员需经有关部门协商、推荐、提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委员会原则任期4年,任职期满,可继续推荐,可连选连任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委员会成员。 第十三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选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听取、审查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常委会主持,常委会由主席、副主席、执行副主席、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第十五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德高望重的领导人和社会名人担任名誉主席或顾问。 第十六条 本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四年举行一次,全体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常委办公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七条 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委办公会议,实到委员或常委半数以上通过的有关事项方为有效。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以政府及有关单位支持为辅,以会费收入、社会赞助为主,以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合法收入为补。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收入要严格管理,专帐专户,确保用于全市游泳(冬泳)活动的开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未经本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用本会名义举办任何形式的冬泳竞赛活动,否则本会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会如因故终止,需经全体委员会2/3以上代表通过,并在终止前10日内清理完结债务后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