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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好老公保护条例(妻子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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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8-9-24 09: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好老公保护条例(妻子必读)fficeffice" />

宝宝:

 

  你一直说你在家没有地位,虽然我也一直很霸道,但是下列权利你还是享有的,要是你想指手画脚的话,晚上可以和我的拳头说说。

 

  1.对老婆晚回家的理由享有知情权。但是无论老婆我编制的理由是如何的蹩脚,我也享有最终解释权,即使我知情不报,欲盖弥彰,理由和借口都被你各个击破,但是我还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

 

  2.对家庭收入你有支配权。但是你支配你能赚多少钱,不能完全支配我的消费权。我的工资是对于我自己最低的生活保障,其余部分比如我惦记某名牌服装时,都要得到你财政上的大力支持和赞助。

 

  3.对电脑享有使用权。但是我要使用的时候,我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如果你要想像蜘蛛人一样在网上挂着,请事先打好申请报告,你得哄我直到我睡着了再出征,不然电源线不是被黄金分割就是点段式存在,我不能把你从网络里网回来,就让剪刀和你的电线亲密接触!放心,我会先拔插头的。

 

  4.对于孩子你享有冠名权。未来的孩子跟你的姓也可以,但是要不要孩子我来决定,我不想有小孩子和我争宠,我要做你惟一的“孩子”。

 

  5.对饭菜享有评判权。不过局限于你做的饭菜。要是我做的,你就只有一种选择:吃!

 

  6.对美女你享有观赏权。不过你看看就别往心里去,也别看在眼里就拔不出来了。老婆我才是最美丽,最爱你,最勇敢的女人,不然我怎么愿意舍生取义嫁给你,我也是为了不让其他女孩子不小心栽在你的魔爪下啊!你该看的美女就是你老婆我,你明白吗?

 

  7.对家庭享有代理权。在开饭之前你是大厨师,出门时你是司机兼导游,有危险时你是保安兼警察,风平浪静就我们俩时,你就是“小孩子”,要乖乖听老婆话。坚持走“妻管严”的道路,坚持以婚姻为中心,积极赚钱养家糊口奔小康。

8.对危险你有逃避权。除了老婆等自己家人外,别人遭遇危险时,知道你这傻蛋会像保护自己老婆一样强出头的,遇到打得过的,帮得上的你做一次“出头鸟”我不怪你,你当然可以当仁不让地做大英雄,不过真的遇到生命危险,你也要顾及老婆而全身而退,你父母对你有产权,我可是有使用权的。

 

  9.对你丈母娘、丈人你有赡养权。这个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不过你和他们的亲密关系再怎么样,你也不能打小报告,说我什么:花钱如流水,吵架如洪水,温柔像开水,拳头像瀑布之类。

 

  10.对情书你有免修权。你可以不写,但是不能不说,你说把三个字挂在嘴上不好,爱是放在心里用行动来表达的,可是我就是要听那三个字。你不说我就说了:你买单!

 

  11.对账单享有收藏权。家里的信箱除了账单就是广告,收到账单你有权在第一时间上缴税费,有权不通知老婆大人本月电信费用有多少。

 

  12.对穿着享有选择权。但是要是我给你买的衣服你不穿,那么我就不客气了!你穿衣服就是为了让老婆养眼,明白吗?

 

  13.对道歉享有专利权。不过你每次道歉都是那一套,骂我猪头,然后我一定反问你:和猪在一起你是什么?你就傻傻地回答你是养猪的。再后来你拍拍我屁股就算是认错了。以后要注意更新,我都知道你的老套路了。

 

  14.对不平有申述权。说了N次了,你要申诉,你丈人那里就是最高审判机构了,不过诉状我可以帮你写,不然没有人会相信我这么善解人意的老婆是家里的武松。别看你平时生龙活虎的,在家照样揍你,要申诉你先问问我的拳头,不让你变成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已经很不错了。

 

  15.本条例自3月8日起实行,为了保护生活在地层的大男人的可怜巴巴的生存权利,请广大妇女朋友支持。同时我也会严格遵守的,放心吧,我亲爱的宝宝,这是为你量身定做的条例。


2#
发表于 2008-9-24 10:23 | 只看该作者
人大不容易通过,因为我猛烈反对这个条例必定影响政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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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8-9-24 14:58 | 只看该作者

原文由 [B]胡寒梅[/B] 发表: 麦克雷,你今天晚上回家就给你妻子辅导学习上面的知识哈.随便问一下,图片上的MM是不是你妻子?

又象又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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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08-9-24 16:30 | 只看该作者
原文由 [B]胡寒梅[/B] 发表: 麦克雷,你今天晚上回家就给你妻子辅导学习上面的知识哈.随便问一下,图片上的MM是不是你妻子?
我可以肯定地说那位mm不是。不过楼主违反了本条例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后果相当的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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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8-9-24 17:4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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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8-9-24 12:23 | 只看该作者
麦克雷,你今天晚上回家就给你妻子辅导学习上面的知识哈.随便问一下,图片上的MM是不是你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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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8-9-24 09:5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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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8-9-26 12:52 | 只看该作者
“好老公保护条例”由于存在非常严重的重女轻男问题,人大没有通过,被废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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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8-9-26 12:28 | 只看该作者
原文由 [B]老枪[/B] 发表: [quote]原文由 [B]胡寒梅[/B] 发表: 麦克雷,你今天晚上回家就给你妻子辅导学习上面的知识哈.随便问一下,图片上的MM是不是你妻子?
我可以肯定地说那位mm不是。不过楼主违反了本条例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后果相当的严重。
麦克你等着受罚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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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08-9-25 13:20 | 只看该作者
原文由 [B]zzccll[/B] 发表:


哈哈哈,我看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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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08-9-24 22:1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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