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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上海泳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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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各地冬泳每日签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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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
发表于 2010-5-28 14:27 | 只看该作者
上海泳宣你好:


      谢谢你对我的信任。关于此次铁伐同学反映的情况,我想应该给予高度 ...
李老轨 发表于 2010-5-28 14:10



    希望李老轨能出席我们的交流会,多提建设性意见,应该是有益无害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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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2#
发表于 2010-5-28 14:33 | 只看该作者
希望李老轨能出席我们的交流会,多提建设性意见,应该是有益无害的吧!
yao 发表于 2010-5-28 14:27



    谢谢yao的邀请,大家的目的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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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3#
发表于 2010-5-28 15:35 | 只看该作者
每个冬泳人都是坦诚的。
     在冬泳网这个平台有千千万万的网民注视着你,大家可以畅所欲言,大家相 ...
许昌冷气鱼 发表于 2010-5-28 15:25



    和谐社会,大家相互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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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4#
发表于 2010-5-28 15:4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美好的梦 于 2010-5-28 17:10 编辑
上海泳宣你好:


      谢谢你对我的信任。关于此次铁伐同学反映的情况,我想应该给予高度的 ...
李老轨 发表于 2010-5-28 14:10



   谢国群给我的感觉做人有点不大懂人情世故,他有点在外地人眼中“上海人”的形象(小家子气)。有点木讷,不拘小节就今年体彩杯比赛,大家都在会议室等比赛开始,他一个人拿了块比赛队的横幅牌地上一滩就睡觉了,也不管是哪里,不管这么多人睡觉合不合适。另外有点自私我同意。他不会夸夸其谈吹嘘自己,有可能太不会说了,太内向了,让人产生误解,我没感到他有败坏的道德和行为。至于坏到清除我们的冬泳队伍。那更是言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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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5#
发表于 2010-5-28 15:58 | 只看该作者
谢国群给我的感觉做人有点不大懂人情世故,他有点在外地人眼中“上海人”的形象,有点不拘小节,有 ...
美好的梦 发表于 2010-5-28 15:48



        他的行为性质和为人好、坏没有关系,但是却是大是大非问题,评价一个人的好、坏说到底是本质问题,但是大是大非是原则问题,不知道美好的梦有没有看懂我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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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6#
发表于 2010-5-28 16:1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美好的梦 于 2010-5-28 17:11 编辑
他的行为性质和为人好、坏没有关系,但是却是大是大非问题,评价一个人的好、坏说到底是本质 ...
李老轨 发表于 2010-5-28 15:58


一个人应严于律己,宽于待人。别人眼中的他行为性质很不好,有可能他自己还没察觉,在不了解一个人的前提下,千万不要妄断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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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7#
发表于 2010-5-28 17:01 | 只看该作者
给你看看兄弟专区:
  河南商丘游泳协会专区公选版主投票通知# i9 a/ X- j# C/ y/ {. D8 g

; C1 C& l  K, W- F' ^          按照中国冬泳网的建议,经商丘专区版主集体商议,决定举行商丘专区版主公选,推选海上花和水中飞龙担任此次公投的监督员。为确保此次公投的公开、公平、公正,特在冬泳网版主议事专区投票。具体投票规则如下:1 T9 y& O2 r  V- R! U( N
一、候选人
& t  d5 |/ r( i% r/ Z- U8 o6 H候选人为商丘专区现任五位版主:  r* R3 a; k; z! `+ K
毛大侠    峰泳 水中飞龙   海上花  山谷: w2 V" c" N+ {% ?5 k$ j
二、投票条件:& n7 d9 ~+ Y2 g8 ^0 J/ Q8 p- |5 G
1、投票人必须是在商丘冬泳一年以上的冬泳人;& d. }# o5 h7 j% X+ z
2、投票人必须是在中国冬泳网2010年4月1日以前注册的会员;
) t( d! V  O6 ^3、不许使用马甲,一经查出将取消投票资格;
7 U; v5 V9 z' w* S3 `2 w$ X4、投票人身份必须真实有效,留下电话号码,以便确认。& s; J2 j( G" [8 u
三、投票规定% e# S+ W, b, u
1、投票一次最多只能投4人,多投无效;
6 P9 U) h/ v7 ]' r1 X& G2、投票人只准发一帖投票,多发和重发无效;
  E8 p" R6 r1 O3、谢绝外地泳友投票;
& g: T# q* }* [3 O4 N4、请商丘专区网友勿在此贴下面跟发其它和公投无关的内容。9 y) V9 Y  ^" _*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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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8#
发表于 2010-5-28 18:42 | 只看该作者
诋毁
  注音:dǐhuǐ
  词典释义 :(毁谤; 污蔑) slander; defame; vilify; calumniate
  {诋毁的英语说法}: bespatter decry denigrate imputation tear down vilipend
  [slander;defame;vilify] 恶意毁谤、破坏
  他的个人声望受到诋毁
  侮辱他人,会使他的个人声望受到损失,这样做不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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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9#
发表于 2010-5-28 18:55 | 只看该作者
中国游泳运动协会冬泳委员会管理规定
中国网 | 时间:2005 年06 月15 日 | 文章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性质 中国游泳运动协会冬泳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游泳运动协会领导下的全国性的冬泳运动的群众体育组织,为执行中国游泳运动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会管理规定。 第二条:宗旨和任务

以冬泳健身为宗旨,团结国内外冬泳界人士,推动冬泳运动在全国广泛开展,贯彻实施国务院颁布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制定全国冬泳运动发展规划,提倡科学冬泳,组织形式多样的冬泳活动,搞好冬泳运动的宣传和科学研究工作,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委员会 冬泳委员会委员由各会员单位推荐和选举产生,该委员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委员会选出常务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常委会在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国委员会职权,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四条:委员 一) 条件:

1.经常参与和组织冬泳活动者; 2.热心冬泳事业,对冬泳活动有一定贡献者; 3.能团结冬泳各界人士,有组织能力者; 4.心思想作风端正,身体健康者。

(二)产生:凡本会的会员单位,方可有权推荐担任本会委员,并由本会核准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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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
发表于 2010-5-28 18:5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许昌冷气鱼 于 2010-5-28 18:59 编辑

(三)职权: 1.审议本会的各项规定; 2.选举和被选举为常务委员; 3.有权对常务委员会工作提出质询和建议; 4.审议本会财务收支预算报告。 (四)义务: 1.执行本会通过的决议; 2.完成常务委员会分配的各项工作; 3.经常与各冬泳组织保持联系,及时反映基层和群众的要求和建议;宣传冬泳事业,发展冬泳会员。 4.为发展冬泳运动进行资金筹措工作。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

(一)产生:常务委员由中国游泳协会推荐,委员会会议通过,报请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批准。 二)职权:

1.负责日常事务的处理; 2.制定冬泳运动的规划和各项规定; 3.建议撤换不称职的委员,提交委员会通过; 4.根据需要确定委员会各部门任务和人选; 5.审议各委员提交的议案,回复和处理各会员单位来函与提出的建议。 6.确定赴赛区指导冬泳竞赛的人选;协助主办单位解决竞赛的各有关事宜。 第三章 任 期 第六条:委员和常务委员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年龄超过70岁者不再担任下届常委委员。 第四章 会 员 第七条:会员形式 (一)团体会员条件:

凡承认并遵守本会规定,拥有冬泳成员人数不少于20人的各地方冬泳俱乐部,经当地体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经中国游泳协会批准,方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 权利: 1.对各级冬泳组织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参加全国和地方举办的各种冬泳活动。 (三)义务: 1.执行本会决议和规定,承担本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2.按规定交纳会费;

3.遵纪守法、自觉维护本会的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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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
发表于 2010-5-28 19:07 | 只看该作者

全民健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协调发展。
    国家支持、鼓励、推动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的体育消费以及体育产业的发展。
    第三条 国家推动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建设,鼓励体育类社会团体、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四条 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第五条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全民健身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和赞助。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条 对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全民健身计划


    第八条 国务院制定全民健身计划,明确全民健身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保障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制定全民健身计划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应当充分考虑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和农村居民的特殊需求。
    第九条 国家定期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
    公民体质监测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其中,对学生的体质监测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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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2#
发表于 2010-5-28 19:09 | 只看该作者
第十条 国务院根据公民体质监测结果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结果,修订全民健身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公民体质监测结果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结果,修订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第十一条 全民健身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和协调,对本行政区域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任期届满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章 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二条 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加强全民健身宣传。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结合自身条件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免费健身指导服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国家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第十三条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举办全国性群众体育比赛活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全国性社会团体等,可以根据需要举办相应的全国性群众体育比赛活动。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举办本行政区域的群众体育比赛活动。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组织开展与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相适应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工间(前)操和业余健身活动;有条件的,可以举办运动会,开展体育锻炼测验、体质测定等活动。第十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成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将普及推广体育项目和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列入工作计划,并对全民健身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十七条 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协助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鼓励全民健身活动站点、体育俱乐部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 对于依法举办的群众体育比赛等全民健身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设置审批和收取审批费用。
    第二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宣传报道,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增强公民健身意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规定,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和体质状况,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开展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等体育活动,指导学生的体育锻炼,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1小时的体育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运动会;有条件的,还可以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远足、野营、体育夏(冬)令营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学校、家庭应当加强合作,支持和引导学生参加校外体育活动。
    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妇女儿童中心等应当为学生开展体育活动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 组织大型全民健身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规定,做好安全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健身活动从事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四章 全民健身保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的投入。
    按照国家有关彩票公益金的分配政策由体育主管部门分配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全民健身事业。
    第二十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保护和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规定。
    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方便群众就近参加健身活动;农村地区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还应当考虑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习惯。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国家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县级人民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支持,为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
    学校可以根据维持设施运营的需要向使用体育设施的公众收取必要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安排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免费提供健身器材。
    居民住宅区的设计应当安排健身活动场地。
    第三十条 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对该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配置的全民健身器材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强社会体育指导人员队伍建设,对全民健身活动进行科学指导。
    国家对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向公众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免费为其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档案。
    国家对以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全民健身活动组织者和健身场所管理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
    国家鼓励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公民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 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利用健身活动从事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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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3#
发表于 2010-5-28 19:3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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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4#
发表于 2010-5-28 19:49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092# 美好的梦

不要吵吵闹闹了,大家都不要在网上随便发表诋毁他人的言语,在坐下来心平气和的谈谈之前,都不要喋喋不休。上海人都以这种形象示人吗?其他网哪个像我们那样?不怕被人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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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5#
发表于 2010-5-28 20: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yao 于 2010-5-31 10:40 编辑
关于删除一些贴子的说明 本人经上海冬泳协会授权,经中国冬泳网批准,担任上海冬泳专区版主,为上海冬泳朋 ...
上海泳宣 发表于 2010-5-28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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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6#
发表于 2010-5-28 20:23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058# yao


    不过这点我是吓怕了的结果,因为我们学校门口出过事,当时的情景还历历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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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7#
发表于 2010-5-28 20:26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060# 李老轨


    去三门峡回来的时候,没想到湖北浠水的泳友对他意见也很大。。。。不过人家是为了他横渡长江时的安全着想。。。。谢那时太冒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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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
发表于 2010-5-28 20:29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063# 胖子鬼


    我作为故明武英殿大学士严公讳讷之族胤(17代从孙),故明工部主事严公讳谦之苗裔(17代孙),恶霸地主劣绅的孝子贤孙,在此诚恳地接受劳动人民、贫下中农对我的批评与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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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9#
发表于 2010-5-28 20:30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李老轨


    去三门峡回来的时候,没想到湖北浠水的泳友对他意见也很大。。。。不过人家是为了他 ...
铁伐 发表于 2010-5-28 20:26



    从法律工作者角度谈谈‘诋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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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
发表于 2010-5-28 20:3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yao 于 2010-5-30 12:2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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