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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B]雪夜行[/B] 发表: 一个关于自卫的案例村霸强抢人妻被打残 检察院打人者属防卫过当 村霸池威风与村民郭九的妻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慑于池的淫威,郭家一直敢怒不敢言。更令人气愤的是,在郭妻躲避后,池威风竟强行闯入郭家,要将郭妻带走。郭九忍无可忍,挥棍将村霸打成重伤。在郭九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刑三年后,延庆检察院以池威风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为由,认为郭九是正当防卫,符合减刑条件,遂依法提起抗诉。最终,案件被改判,郭九获刑一年。 记者昨日获悉,这起被评为2003年度市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十大精品案例的典型案例已被集纳入书,将公开发表。 案情 郭九将池威风打成重伤 2002年12月23日,延庆检察院公诉处受理延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郭九故意伤害一案。公安机关经侦查认定:2002年9月29日凌晨2时许,因延庆县永宁镇左所屯村村民池威风到本村郭九家找郭的妻子钱莲花时,将郭家的屋门踹坏,犯罪嫌疑人郭九与池威风在郭家院内发生殴打,郭九用木棍将池威风打致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 审案 检察院提出防卫正当性 此案由延庆检察院公诉处主诉检察官付景泰所在办案组负责审查起诉。主诉检察官助手通过对案件的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郭九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投案自首情节,其他案件事实与公安机关认定基本一致,建议对犯罪嫌疑人郭九提起公诉。 主诉检察官付景泰在对该案审核中,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及其他证据认真审查,确认本案被害人池威风长期与郭九之妻钱莲花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且阻止钱莲花回家居住;2002年9月28日深夜,池威风曾两次闯入郭九家,进入郭九与钱莲花卧室寻找钱莲花,并从钱莲花的衣服兜内翻走手机一部;公安机关在接到郭九家人报案出警后,池威风又翻墙进入郭九家院内,并用木棍打碎郭家屋门玻璃,破门入室,并将郭家电话摔坏,阻止郭九报警,并与郭九发生互殴,互殴中郭九持木棍将池威风打致重伤,后犯罪嫌疑人郭九投案自首。付景泰认为,郭九的行为虽然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同时对本案被害人非法侵入其住宅等行为具有防卫的正当性,是否构成防卫过当法定减轻处罚情节需要斟酌。 调查 打村霸属防卫过当 经过深入调查,主诉检察官付景泰了解到,池威风平时在当地霸气十足,横行乡里,而郭九虽然明知池威风长期与其妻子关系暧昧却敢怒不敢言。案发时池威风多次非法侵入郭家住宅,如入无人之境,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入室,根本不把法律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放在眼里。 深入调查后的事实证明,郭九是在对池威风连续实施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中将其打伤的。根据法律规定,郭九的行为应属防卫过当。 建议 对打人者郭九减轻处罚 根据承办案件主诉检察官的建议,延庆检察院处长处召集全体主诉检察官对此案进行讨论研究,一致支持认定郭九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具有防卫过当、投案自首情节的结论。强调要坚持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摒弃只重视打击犯罪、保护案件被害人权益,而轻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保护的错误司法理念,依法维护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建议法院对郭九减轻处罚。 经请示主管检察长同意,延庆检察院于2003年1月21日以犯罪嫌疑人郭九致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向延庆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定郭九具有自首、防卫过当情节,建议法院对郭九减轻处罚。 意外 法院未采纳检方意见??2003年2月17日,延庆县法院开庭公开审理郭九故意伤害一案,并于2003年3月7日对郭九故意伤害一案作出判决。该判决认定:被告人郭九犯故意伤害罪后投案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检察院认定被告人郭九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的意见以缺乏事实依据为由不予采纳;认定被告人郭九应承担70%的民事责任,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池威风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2800余元。 抗诉 要求认定“防卫过当” 延庆检察院收到郭九一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后,经依法审查,承办人认为延庆县人民法院判决书未认定郭九的行为系防卫过当,未对被告人郭九依法减轻处罚,属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量刑过重,判决错误,应依法进行监督,提出抗诉。 经该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该院于2003年3月17日,针对延庆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郭九故意伤害案件的错误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延庆检察院的抗诉意见给予支持,要求二审法院认定郭九行为是防卫过当,对原审法院判决改判。 二审 法院采纳抗诉意见 市一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延庆检察院提出抗诉的郭九故意伤害一案。最后认为,池威风深夜非法闯入郭九的住宅,郭九对池威风的不法侵害进行还击,是正当防卫,但在防卫过程中致池威风重伤(构成残疾,系数为九级),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是防卫过当,应依法减轻处罚。法院合议庭对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抗诉意见予以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郭九防卫过当,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给被害人池威风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被告人的过错程度应由郭九承担百分之三十。原审人民法院未认定郭九的行为是防卫过当,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及判决赔偿的数额不当,应予改判。 改判 郭九三年徒刑改为一年 市一中院2003年6月27日作出终审判决如下:一、撤销延庆县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上诉人郭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上诉人郭九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池威风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936元。判决后,本案被告人郭九和被害人池威风均未提出申诉。至此,这起侦查机关未认定郭九具有自首、防卫过当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得以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得以改判的案件最终办结,案件诉讼人合法权益最终得到保障。 本文中人物除检察官外均为化名? 信报记者陈峰 通讯员霍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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