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樵夫下山 于 2013-12-15 09:15 编辑
江西省冬泳运动协会章程 (草 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江西省冬泳运动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江西省体育总会领导下的群众性体育团体,是江西省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也是中国游泳协会冬泳委员会省级团体会员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群众性体育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以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接受省体育总会的领导和中国游泳协会冬泳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以科学的冬泳健身理念推广和普及全民健身为宗旨。团结全省冬泳运动爱好者,为推动全省群众性冬泳运动的开展和冬泳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为增进与各省、市冬泳协会和运动员之间的友谊及业务交流,为促进江西省冬泳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西省体育总会、社团登记的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协会接受江西省体育局(体育总会),江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在其业务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协会地址:南昌市福州路28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大力宣传、周密组织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开展群众性冬泳活动,增强体质,提高冬泳运动技术水平;努力推进“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实施。 (二)协助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办好全省各类、各级的冬泳竞赛,积极参加国、内外的比赛;积极参加国内冬泳运动等活动。 (三)举办和组织教练员、裁判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业务学习、培训、进级考核工作。 (四)建立专项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冬泳项目专项理论的研究和探讨工作,提高管理人员,教练员的综合素质。 (五)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社会和各大系统的广泛联系,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以争取全社会的支持。 (六)加大协会造血功能的力度,在国家允许的原则下建立社团经营实体,积极开展与冬泳运动有关的多种经营活动,创收资金,补充冬泳事业经营的不足。 (七)定期向江西省体育总会汇报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已在国家冬泳委员会注册会员单位为本会团体会员单位,尚未注册但人数超过50人的冬泳组织实体,提出申请经过协会理事会考察也可吸收为团体会员。从事本省冬泳事业的优秀个人,经申请可批准为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江西省冬泳运动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冬泳事业,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江西省冬泳运动协会的意向; (三)在本人从事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经本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向团体会员单位授牌并颁发证书,向个人会员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具有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权利。 (三)参加协会各项活动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并完成本协会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交回团体会员单位牌及颁发的证书,个人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江西省冬泳运动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查决议事项;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单位(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单位(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为协会办事,清正廉洁,在协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报江西省体育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八条 召集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一)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济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单位奖励、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江西省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江西省体育总会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以及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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