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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救生协会章程》 2015-07-07 10:52:00 中国游泳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救生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LIFE SAVING ASSOCIATION,缩写:CLSA。 第二条 中国救生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由爱好、支持和从事游泳救生运动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游泳救生协会、解放军相应的体育组织及有关体育组织自愿结成的专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性运动协会;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救生联合会、亚太救生联合会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国从事游泳救生运动的工作者和爱好者,以及热心支持游泳救生运动项目的国内外社会各界人士,同心协力、拯溺救难,普及和发展全国的游泳救生运动;不断提高游泳救生运动技术水平;为保障全民游泳健身活动的安全、健康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加强与国际救生联合会、亚洲救生联合会的联系与合作,增进与世界各国和各地区救生协会和运动员之间的交流和友谊,为维护国家形象和增强国家软实力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和国际游泳救生运动的发展现状,全面协调、组织游泳救生运动的业务,研究和制定全国游泳救生运动的发展规划、计划和行业管理规范。 (二)对全国游泳救生工作进行行业自律,加强行业规范; (三)开展游泳救生运动优秀运动队建设和人才的培养,管理游泳救生国家队。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承担对全国游泳救生员培训基地、培训讲师、各级游泳救生员进行业务指导、业务培训、年度审核等工作。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游泳救生运动的全国性或国际性竞赛制度、计划、规则等,承担游泳救生运动的全国竞赛管理,制定竞赛规程,审定运动成绩等工作。 (六)依据相关规定,组织游泳救生运动的科学研究、科技服务和业务培训工作,组织和开展宣传工作,出版刊物。 (七)开展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提出游泳救生运动的国际活动计划,组织本会参加国际竞赛的队伍、集训和参赛事项,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承担在我国举办的国际比赛的有关组织工作。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组织全国游泳救生运动的表彰、奖励先进工作。 (九)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十)参加国际救生联合会、亚太救生联合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十一)接受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国际救生联合会和亚太救生联合会的委托开展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愿意参加本会活动;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游泳救生协会; (四)全国行业系统游泳救生协会; (五)中国人民解放军主管救生运动的体育组织; (六)经相应机构批准的有条件的基层游泳救生协会、俱乐部。 (七)热心支持游泳救生运动的专家学者、运动员、教练员、新闻工作者、管理者及社会各界的爱好者; (八)持有中国救生协会颁发的“中国救生协会游泳救生员注册证书”者。 第九条 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常委会讨论批准; (三)由本会办事机构在会刊或中国救生协会官方网上发布会员公告; (四)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优先获得技术指导和咨询的权利。 (三)有按规定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有权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支持并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经本会认可,即可注销其会员资格。 会员如果2年内不按时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将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的行为,经本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表彰、奖励先进;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行业系统的会员协会、解放军相应的体育组织、体育主管部门、热心支持游泳救生运动的有关方面以及本会常设机构选派代表,参加中国救生协会代表大会。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全国委员会(简称“全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全委会由主席、副主席、司库、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全体委员组成。全国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1次。 全委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全国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和常务委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入会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任委员的聘任;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本会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十)决定荣誉、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是全委会的执行机构。常委会由全委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全委会人数的1/3。 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职权,对全委会负责。 常委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委会须有2/3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秘书处,是中国救生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常委会的领导下,根据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和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体育总局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三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协会秘书长担任。 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全委会、常委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全委会和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全委会或常委会决定。 (五)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对本会工作做出重大贡献者,经常委会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称号或担任顾问及名誉职务,任期视情况而定。 对长期与协会合作并为游泳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领导及社会人士,可特邀担任协会领导荣誉职务。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按照规定设立若干分支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会费;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将接受民政部和体育总局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八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报体育总局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全委会或常委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体育总局审查同意后,在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体育总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会旗、会徽图案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布。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和使用。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于2014年12月22日经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全国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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