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游泳协会章程(留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南昌市游泳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游泳爱好者自愿成立并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非营利性社会群团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展示南昌人的风采,打造英雄城的品牌。通过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培养会员的集体主义观念和无私奉献精神,激发会员高昂的工作热情和对生活质量的不懈追求,促进南昌两个文明建设建康发展。
第四条 游泳协会地址:
南昌国际体育中心游泳馆7号门401室,邮编:330000。
第五条 游泳协会在举办大型活动和赛事时,应主动与市体育局等有关部门联系,争取得到主管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为南昌的旅游事业增添一道靓丽的风景。
第二章 协会职责
第六条 游泳协会应履行下列职责:
1、有计划、有步骤、科学地组织全体会员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游泳活动。
2、建立激励机制,鼓励会员克服困难、坚持游泳锻炼并持之以恒。组织会员进行游泳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会员的游泳水平。
3、发挥悠泳网南昌专区、“南昌游泳爱好者交流群”的作用,积极创办协会刊物,为会员宣传游泳知识、增进情感交流搭建平台。
4、组织会员走出去,加强对外交流,传递信息,学习和借鉴外地的先进经验,增强本协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5、组织会员积极参加全国及地区的各类游泳比赛,本着重在参与、争取名次的原则,力求为南昌增光添彩,并适时组织会员参加有意义的公益活动。
6、结合本地实际创办经济实体,适时组织不同规模的游泳赛事与活动,争取得到社会的捐赠和赞助,逐步改善会员的游泳环境和装备。
7、严把质量关,发展符合条件的新会员。
8、认真履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协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性质
1、南昌市游泳协会是中国游泳协会团体会员单位,游泳爱好者正式加入协会后,申报上级领导部门,由中国游泳协会颁发全国成人游泳会员证。
2、会员分为协会注册成员和协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令。
2、热爱游泳运动,不限泳姿500M达标,亲属支持在户外游泳。
3、遵守组织纪律,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
4、勇于吃苦,乐于助人,见义勇为,无私奉献。
5、拥护并自觉遵守协会章程,自愿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权利
1、会员在协会内部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与比赛,有被协会推荐参加全国和地域性游泳比赛的参赛资格。
3、有参加协会组织的游泳知识学习、技能培训、学术交流和经验介绍的权利。
4、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5、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利。
6、有在协会论坛和刊物上发表言论(但不得有损党和国家形象、有损协会声誉、有损社会公德和人格的言论)的权利。
7、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有按照协会章程转让会籍的权利。
8、有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条 会员义务
1、严格遵守协会章程,坚决执行协会的各项决议。
2、自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树立协会的良好形象。
3、自觉接受协会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4、自觉维护会员间团结和友谊。
5、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努力完成协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6、主动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帮助协会做出正确决策。
7、按时缴纳会费。
8、对除名的会员收回会员卡,已交的入会费和年费不予退还,同时取消已享用的会员优惠资格。
9、按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游泳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3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通过协会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凡属重大事项均应通过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协会可根据情况邀请政、商界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其数额由协会理事会确定。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1、制定、修改章程和协会重要的规章制度。
2、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3、听取、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长远规划。
5、对严重违反本章程的会员,经会员代表大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或劝其退会。
6、决定执行和终止协会的重大事宜。
第五章 协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协会设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成员应从热爱游泳运动、热心公益活动、具有奉献精神、有凝聚力和号召力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应认真履行其职责,维护协会的利益,自觉接受会员对其履行职责的批评和监督。
第十五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组成。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职责,并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负责。
第十六条 协会下设青少年游泳培训俱乐部,成人游泳俱乐部、冬泳运动分会,游泳专项委员会,泳池场馆管理委员会,水域救生委员会,游泳装备经营部。各机构职务、职位人选由各部门民主选举产生,报协会审批备案。
第十七条 协会设九个部门。秘书处、竞技赛事部、安全保障部、成人(冬泳)委员会、青少年培训俱乐部、游泳场馆委员会、装备部、红十字水域救援委员会、外联宣传部。
各部职责由分管负责人或分管的理事细化。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理事会代行会员代表大会职权,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所形成的各项决议。
2、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调整和增补协会领导班子成员。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5、决定新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2次,特殊情况也可以增加会议次数,但不得少于2 次。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主席1名,名誉主席3名之内,副主席5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至3名,教练2至3名,群体指导员2至3名,理事若干名(各部负责人原则上应但任理事)。上述职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热爱游泳事业,常年坚持游泳锻炼,具有无私奉献精神;
3、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在协会内部有较大的影响力、号召力和凝聚力;
4、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再任。
第二十三条 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3年(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一般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要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协会主席为协会法人代表,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代表协会参加重要会议;
5、主持协会全面工作。
第二十五条 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不在或有其它特殊情况,由主席指定的副主席代行主席职责。
第二十六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协会各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2、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及年度工作计划;
3、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4、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交办的其它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必要时可受秘书长委托,指定副秘书长代行秘书长职责。
第五章 协会活动规定
第二十七条 开展大型集体活动,均由协会综合考虑,统一组织协调。
第二十八条 活动内容应与游泳有关,或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娱乐项目。
第二十九条 组织大型集体活动,要充分考虑多方面的因素,采取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各会员要予以配合,自觉服从指挥,做到令行禁止,避免各类人为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条 会员应积极主动地当好参谋,有权提出不同意见和建议,尽可能地减少活动中的工作失误。
第三十一条 需要开支经费的集体活动,原则上只限于会员参加,按成本收取费用;在保证会员参加的前提下,若要携带亲友的,应按每人的实际支出收取费用。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组织大型集体活动,由各部门负责人通知会员参加,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强求。每次活动,协会应尽到风险告知义务。活动中出现意外事故,由本人自负,协会不承担法律和民事责任。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经费来源:
1、会员所交的会费。
2、社会捐赠和赞助。
3、开展经营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4、政府财政拨款。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平均分配。所有开支必须有法定代表人审批。 第三十六条 协会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对社会捐赠、赞助、会费以及其它收入,要建立帐目;所有经费收入均要开具收据,以便检查和核对。 第三十八条 协会应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在理事会指定2人以上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九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协会的经费使用,要本着精打细算、公开透明的原则,只能用于会员的集体活动和公益事业,杜绝为个别人服务的不合理开支;确系业务支出,必须事前向协会主席报告,数额较大的支出,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由两人以上经手办理。所有报销发票,均实行一支笔(主席)审签制度。确保有限的经费发挥最大的作用。
附 则
全体会员必须自觉接受协会章程的约束。对违反协会章程、损害协会声誉的会员,视情节轻重,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其会籍的保留与否。
本章程从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南昌市游泳协会负责解释。
(杨樵草拟,待会员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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