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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新《婚姻法》解释可以让“小三”自动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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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1-3-21 13: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小三,过去叫第三者,狐狸精,除了爱她的已婚男人奉若神明,社会舆论整体是把小三当成是“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上经常能看到,许多家庭都是因为形形色色的“小三”们而闹得鸡犬不宁,最终导致了婚姻的破裂。“小三”虽然被钉在了道德的十字架上,但在现实中却大有市场。尽管人人皆知做“小三”不光彩,当“二奶”寡廉鲜耻,不过有的人为了追求金钱和物质生活,也有的为了追求所谓真爱,仍然甘心逾越道德的底线。
  不可否认,小三中有一部分属于见钱眼开的拜金女,她们爱上的已婚男人不是大官就是大款,图的是对方的钱财,爱的是对方的名利。一旦东窗事发,就靠索取巨额的青春损失费和分手费来要挟,结果不仅让男方不胜其扰,也让男方的原配夫人在经济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不支持赔偿的法律规定可以让这部分的拜金女的如意算盘落空,也有人说,这岂不是助长有钱男人更肆无忌惮的包二奶了,反正以后又不用赔偿,不玩白不玩……
  新法里,男人摆脱“小三”而达成的“分手协议”是无效的。例如男方包养“二奶”,如果双方约定分手费10万元,那么,男方不付钱,女方也无权提起诉讼。这样规定,能够有效遏制“拜金傍大款”的不正之风。
  是啊,当啥也别当小三儿,图情吗?太傻了!情史最不靠谱的东西!图财吗?法律不支持!图名吗?被骂的狗血淋头!当小三儿的结局就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血本无归……
2#
 楼主| 发表于 2011-3-21 13:14 | 只看该作者
“小三”索赔通常没戏——变相鼓励男人养小三?
  最高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其中一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项规定被网友们称为“棒打小三”。
  网友们此刻显现出了一些对“小三”的同情。网友“猴子捞月”在博文中说:“小三”的存在,确实可能会造成一些夫妻的婚姻与家庭的动荡,但“小三”在婚外性案件中的地位完全是从属的,她们根本就不掌握任何危害家庭稳定的主动权。当“小三”满足了已婚男人的性欲摧残,消磨了大好时光,仍孤身一人无依无靠时,我们还能继续愤怒的单纯斥责“小三”的无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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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1-3-21 13:4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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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1-3-21 16:4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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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1-3-21 17:0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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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1-3-21 17:4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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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主| 发表于 2011-3-21 17:41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 爱好冬泳


    十分感谢斑竹眷顾安阳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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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1-3-21 17:52 | 只看该作者
小三=情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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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1-3-21 20:2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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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1-3-22 10:22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7# 立交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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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1-3-23 10:0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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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1-3-23 10:3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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