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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北青报、北京日报、北京晚报都刊登了对野泳最高处罚五百元的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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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1-9-7 17: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小露维尼 于 2011-9-9 06:55 编辑

野泳的“冬天”就要来临了,我们怎样对待,欢迎大家献计献策


市民游野泳最高拟处500元罚款

2011/09/07 00:00    来源:YNET.com 北青网  北京青年报    安苏





■颐和园团城湖被泳友弄坏的铁栅栏最多时一天要焊20多处■摄影/本报记者 黄建华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草案)》昨日在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公开征求民意———

  本报讯 市民自行在河湖禁止水域或者区域游泳、滑冰将被处以最高500元的罚款。《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草案)》昨日在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公开征求民意。与现行的《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相比,草案加大了对禁止性行为的处罚力度。

  针对河湖内普遍存在的“野游”行为,草案将原先最高的100元罚款提至500元。草案中规定,在河湖禁止水域或者区域游泳、滑冰或者开展其他水上活动的,由所在地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组织进行的,对组织者或者责任人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组织或者个人自行从事上述活动的,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还新增规定,开展水上旅游项目或者其他利用活动使用以柴油、汽油为动力的游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手续、利用河湖开办旅游项目或者从事其他利用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读者建议

  泳友:能否为游泳爱好者开辟一个空间

  本报讯(记者 黄建华)读者刘克俭向本报记者反映,呼吁能为游泳爱好者们开辟一个合法的空间。

  刘先生一年四季都在颐和园游泳。他认识很多这样的游泳爱好者。据他介绍,其中一个泳友马先生每天都到颐和园游泳,至今都有60多年了,但近几年来,“野泳”一说一直让他们心烦。“从小光腚就在颐和园各个湖中戏水,今天游泳成了违法,真是想不通”。上世纪50年代,清华、北大、人大在颐和园湖中上游泳课。上世纪末的颐和园门票的图案还画有一个游泳健儿在挥臂畅游。有关单位还曾多次举办过昆明湖到玉渊潭的长游活动。本来是项全民健身活动,怎么就违法了?86岁高龄有30年冬泳泳龄的刘老先生也说,水务局制定了水法把河湖管起来了,园林局制定了公园法把湖管起来了,广大游泳爱好者,根本就没有一处自然水域可供游泳。

  刘先生为此查阅了《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公园条例》,这两个条例都明确地规定了“禁止在非指定水域游泳”。虽然广大群众强烈要求指定天然游泳水域,但到目前为止,北京还没有指定一处天然游泳水域。“结果是在北京任何一处自然水域游泳都是违法的,这等于全面地禁止了天然水域的游泳活动。结果反而导致现在只要有水的地方就有人游,想在哪游就在哪游。团城湖游泳屡禁不绝的原因正在于此。”

  官方回应

  公园:设立游泳区须持谨慎态度

  本报讯(记者 黄建华)昨天,记者在采访京城部分有水域公园时,有关负责人均表示,公园总为野泳“头疼”,几乎每年都有野泳者溺水。而对于在公园水域中划定野泳区,更须持谨慎态度。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公园管理者告诉记者,若划定野泳区将带来一系列问题。目前,发生溺水都是野泳者自行承担,但在划定区域内游泳,管理方就有了保证游泳者安全的责任,再发生溺水或其它安全事件,公园管理方很可能就将被推上被告席。如果要保证游泳者安全,公园管理方就要建设一定的设施或配备相应的人员,而这就需要成本,这些成本对于本就是公益性质的公园来说从哪里来,并非公园管理部门能解决的,另外,如果在划定游泳区收费,对于习惯了免费的野泳者来说,有没有吸引力这还需商榷。同时,如果划定了游泳区,还有野泳者去非划定区域野泳该如何管理?这都是公园管理方需要考虑和担心的。

  市水务局:本市所有河湖水域禁止游泳

  本报讯(记者 赵媛媛)市水务局有关负责人昨天表示,北京有正规的露天游泳场,水务局不会在河湖中划定游泳场所,毕竟符合游泳场所的水域需要有救生人员、更衣室、淋浴间等必备的设施,这些是天然水域很难达到的。

  据介绍,市水务局划定禁止游泳的区域包括水源地、水源保护区等。根据目前的河湖保护条例,本市所有的河湖都不能游泳。该负责人介绍,“河湖里的水已经不像五六十年代,那时候都是天然水域,水质较好,现在多数是再生水”。禁止游泳爱好者在河道中游泳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再生水不适合人体直接接触;另一方面,北京每年都有因游野泳溺亡的情况。基于安全的考虑,水务部门希望游泳爱好者能到正规的、有救援准备的游泳场中游泳。“在这些水域中发生的溺亡事故,因为责任不清,不少溺亡者家属与相关的河湖部门打官司,认为有关部门对涉水安全宣传不够、禁止游泳的标志不明显等等。”

  今年入夏以来,市水务局、市城管执法局等相关部门联合行动了十余次,集中劝阻在水源地“野泳”的市民。今年因“野泳”溺亡的已超过30人。为此,水务局要求各单位务必遏制溺水死亡多发态势,并与市属水管单位签订了2011年非指定水域安全管理责任书。

  据统计,8月以来,城市河湖管理处、京密引水管理处巡视人员共救生溺水人员5人。


北京日报的链接:http://www.abbao.cn/ViewPage.aspx?issueId=500d48c8-4e67-4013-88f0-644a056a36ca&order=4

北京晚报的链接:http://www.abbao.cn/ViewPage.aspx?issueId=6c2eb2bc-f7d2-4134-a023-6a0294381f50&order=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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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袋鼠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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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1-9-7 18:0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云飞扬. 于 2011-9-7 18:17 编辑
野泳的“冬天”就要来临了,我们怎样对待,欢迎大家献计献策
袁建超 发表于 7-9-2011 17:32



     坚决抵制,捍卫我们自己合法权益时候到了。


     游泳时不要带钱,穿的不要太好,他们抱走就抱走了,不心疼。准备一个小瓶,外包装是心脏病的,里面放点维生素类的药片。实在躲不过去了,就装心脏病人,吓吓他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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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鹿 + 2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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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1-9-7 18:2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崔大嘴 于 2011-9-8 12:46 编辑
野泳的“冬天”就要来临了,我们怎样对待,欢迎大家献计献策
袁建超 发表于 2011-9-7 17:32

罚款?告诉他们等我游完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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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主| 发表于 2011-9-7 18:44 | 只看该作者
云老弟说的好,就这样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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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1-9-7 19:4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海螺号 于 2011-9-8 18:28 编辑
野泳的“冬天”就要来临了,我们怎样对待,欢迎大家献计献策
袁建超 发表于 2011-9-7 17:32

      据称要征询社会意见。现在正是政府公信力很低的时期,大家应团结一致,全力抗争,大力营造舆论,阻止此项恶法被通过。如今全国很多公园名胜均被少数利益集团蚕食,他们以政府的身份垄断公民的权益,直接挑战宪法赋予公民的人权,不经过民意广泛的听证会辩论就企图强奸民意,这帮弱智以为现在还是愚民政策通吃天下的时代。要让那些个白痴们知道:
对一个冬泳人的冒犯,就是对所有冬泳人的放肆。
有独立人格的冬泳人不吃这一套。

    大家近期要积极跟帖,发表见解,充分表达民意,形成舆论压力。少发些无关主旨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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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月胡 + 3
北纬48度 + 6
小山春^0^ + 2 坚决支持北京冬泳人!全力抗争!
蜻蜓点水 + 2
天津子牙河老韩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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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1-9-7 20:04 | 只看该作者
力挺海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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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1-9-7 20:04 | 只看该作者
力挺海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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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1-9-7 20:43 | 只看该作者
今年冬天大家就没地方冬泳了,要旱死在家里了。赶紧签名情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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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1-9-7 20:48 | 只看该作者
白开水传来帖子:
这样,俺有个不成熟的框架,毕竟是咱们自己的事儿,还是分几步走吧:1咨询一下咱们律师,做到不逾矩,起码不是很过激;2讲个程序,站住理,先是俺们内部一致(现在看来已经完成),然后向民间领导请愿(我理解这个人应该是鱼王,取得这层管理者的支持),再次由他或者由他带领我们(毕竟人多势众吗,呵呵)向主管领导及相关各部门请愿。这中间会有好多如果,如果咱们律师不支持,如果咱们心不齐志不坚,如果民间领导认怂,如果主管领导练太极,如果相关部门打官腔(极有可能)......但是我要说的是,最重要的是我们自己的如果,我感觉我们都是极其热爱冬泳的,对冬泳的态度上本就执着,对各级领导施压也是必然的,需要的是坚持和团结。我在这里表个态,谁牵头,我跟谁,愿于麾下作个狗头军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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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鹿 + 2 你就可以牵个头吗
小山春^0^ + 2
蜻蜓点水 + 2
什刹海LHM + 2
金苹果 + 2 有两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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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1-9-7 20:56 | 只看该作者
团结就是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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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1-9-7 21:1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万里雪 于 2011-9-7 21:25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60号

《全民健身条例》已经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00九年八月三十日

《全民健身条例》


第二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宣传报道,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增强公民健身意识。





第二十九条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安排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免费提供健身器材。

居民住宅区的设计应当安排健身活动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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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真够样!

《新京报》是认真执行国务院令,宣传全民健身的模范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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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1-9-7 21:19 | 只看该作者
法不责众,况且是什么侵害公众利益的玩意,只要咱们人心齐,同时下水,谅他们也没有办法,实在不行严重交涉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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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1-9-7 21:30 | 只看该作者
     既然政府现在征求意见,我们还是先依靠冬泳俱乐部向政府反映我们的意见吧,现在政府不是打着“以人为本”的旗子呢吗?争取让政府给我们划出一块合法的水域来,为众多的游泳爱好者提供健身的场所;另外,哪位朋友认识人大、政协的代表,也请他们为我们呼吁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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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1-9-7 22:05 | 只看该作者
坚决抵制,捍卫我们自己合法权益时候到了。


     游泳时不要带钱,穿的不要太好,他们抱 ...
云飞扬. 发表于 2011-9-7 18:03

此计真好!

最好泳裤也穿次一点的(一动就扯开的)

裸体跟他们干!!!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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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山春^0^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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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1-9-7 22:31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0# 海螺号
旗进我进,旗退我退,要听指挥,团结一致把大事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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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心大哥 + 2 报告冬子首长,我听谁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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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1-9-7 22:56 | 只看该作者
      到全国冬泳委员会反映,看他们能为冬泳人办不办事;集体签名上访;不让下水就穿着泳装在水边活动,好像这样他们也没有办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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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1-9-8 04:54 | 只看该作者

      坚决支持北京泳友!团结起来,坚持下去,一定胜利!
   应当让媒体正名,应当称为“公开水域”中游泳。应当取得上级单位的支持,全国冬泳委员会,我们都是会员,也都有冬泳证,他们应当有作为,不能光收会费。
   采取游击战术,如在他们上班之前,下班之后游等等。
   现在还有敢抱走衣服的吗?首先他们有这个权利吗?据说天津有一位泳友,在他们抱走衣服后,找他们打官司说是丢了一万元,最后赔了几千元了事。
   与管理者协商,明确游泳区域和时间。天津水上公园,经无名上将等冬泳俱乐部负责人与公园领导协商,定为早上水上东湖,夏天七点半之前,冬天八点半之前;下午在西湖,五点之后为可游泳时间。
  京津泳友是一家,相信我们一定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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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元柱 + 2
夏天童话 + 2 坚持下去,一定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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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1-9-8 04:5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蓝色海湾 于 2011-9-8 05:01 编辑

回复 17# 龙王

    龙王的主意也很好,来几个穿着泳装湖边活动,然后“不慎”落入水中,再来几个见义勇为的,赶紧跳下去“救人”,哈哈。最后不要忘了,总结材料上报有关单位,申请个“见义勇为”奖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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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锚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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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1-9-8 05:2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古月胡 于 2011-9-13 20:16 编辑
到全国冬泳委员会反映,看他们能为冬泳人办不办事;集体签名上访;不让下水就穿着泳装在水边活动,好 ...
龙王 发表于 2011-9-7 22:56

这个主意好!脱衣服!穿泳裤!

水边站!伸伸胳膊!伸伸腿儿!

一不留神掉水里儿!大伙跟着去救人儿!

热热闹闹真正哏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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蜻蜓点水 + 2
四元柱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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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1-9-8 05:5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多宝鱼 于 2011-9-8 05:54 编辑

我糊涂了,毛泽东时代提倡到江河湖海中去锻炼,现在要对锻炼的人罚款。是人变了还是江河湖海变了?岂有此理?我想最该接受罚款的是做出错误决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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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苹果 + 2 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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