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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国际游联公开水域游泳竞赛规则[2005-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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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 22: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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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2 23:02 | 只看该作者
OWS 6.4   护卫艇在行进中不得阻碍运动员游进或将艇行驶在运动员前面,不得利用带游或前进的水流使运动员不公平获利。
OWS 6.5   护卫艇与运动员之间的应保持一定的距离,以便运动员或在护卫艇前,或在护卫艇侧边游进。
OWS 6.6   比赛途中运动员可站立,但不得走动或跳动。
OWS 6.7   比赛途中的运动员除不得走动、跳动之外,也不能借助固定和漂浮在水中的物体加速游进,不得接触护卫船体,护卫船体及船上人员也不得接触运动员。
OWS 6.8   每艘护卫艇上可乘坐一名途中裁判员,一名运动员指定代表和最低数量的驾船人员。
OWS 6.9   禁止运动员使用和穿戴可提高游速、增强耐力、加大浮力的器具或衣物,但可戴泳镜、泳帽(最多可戴二顶泳帽),使用鼻夹和耳塞。
OWS 6.10   允许运动员在身体上涂油脂或经或总裁判允许的物质。
OWS 6.11   不允许其他人入水带游、陪游。
OWS 6.12   允许护卫艇上的运动员指定的代表给予水中运动员指导和指挥(口哨除外)。
OWS 6.13   运动员可利用本规则6.6款进食,途中进食不违反本规则6.7款的规定。
OWS 6.14   运动员需用防水墨笔将其参赛号码写在背的上部和臂部。
OWS 6.15   每条护卫艇船体两侧均需清楚地标明参赛运动员的比赛号以及运动员所代表协会的国旗。
OWS 6.16.1 在所有的比赛中,比赛限定完成时间(关门时间)须按第一个完成比赛的人算起,具体时间限定如下:
赛程短于25公里的比赛为30分钟;
赛程为二十五公里的赛事为60分钟;
赛程长于二十五公里的赛事为120分钟
OWS 6.16.2 比赛规定时间结束时,任何没有完成比赛的选手必须离开水域;除非在总裁判允许的情况下选手可在比赛结束后时间继续完成比赛,但是不能计成绩也不能获得奖金奖品。
OWS 7   终点
OWS 7.1   终点区水线标志应鲜明,终点区两侧水线逐渐向终点收紧。终点区入口处前的通道上应置一护卫艇,以禁止除护卫艇以外的船只进入和横穿该入口。
OWS 7.2   终点触壁处尽量是垂直固定的,至少5米宽。如果是浮动的,应牢靠固定,以免受风浪、潮汐、运动员的碰撞移位。应设置、安装可以回放慢动作的摄像机系统,把到达终点时的成绩和名次真实地拍摄和记录下来。
OWS 7.2.1 如果根据国际泳联规则,电子计时计分系统被应用于比赛当中,则发射应答芯片技术需同时应用于比赛当中,在世界游泳锦标赛中必须使用发射应答芯片技术。
OWS 7.2.2 所有参赛运动员应在整个比赛过程中在腕部携带发射应答芯片
一旦选手遗失发射应答芯片,护卫船裁判须立刻通知总裁,并由总裁指令在水域的专职官员为其佩戴备用发射应答芯片。任何没有佩戴发射应答芯片完成比赛的选手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OWS 7.3   终点裁判员和计时员应就位在可以始终看清运动员到边的专用位置,此区域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进入。
OWS 7.4   尽量安排运动员指定的人员从护卫艇到终点起水处迎接运动员起水。
OWS 7.5   出水时,运动员可要求援助。只有运动员明确表示求助时,才可提供帮助。
OWS 7.6   医生应对起水选手体检,应提供体检座椅。
OWS 7.7   体检完毕,应提供运动员休息处。



 
 
 
3#
发表于 2007-7-3 08:17 | 只看该作者
谢谢了.
4#
发表于 2007-7-3 11:01 | 只看该作者
长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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