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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100人被终生禁驾 最小仅21岁皆为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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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 08:2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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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一名逃逸司机到郑州市交警三大队自首。 本报资料图片
  □记者 李红汛 实习生 刘启路 通讯员 武春生
  核心提示
  继2010年公布79名、2011年公布100名终生禁驾人员名单后,昨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通报100人因肇事逃逸被终生禁止开车。这已经是我省在全省范围内第三次公布终生禁驾人员名单。其中,驾龄最长的18年,最短的6个月。
  在公布的这100名终生禁驾人员名单中,全部是经过人民法院判决的人员。
  【警方张榜】
  100人因肇事逃逸被终生禁驾
  昨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我省侦破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工作开展情况,公布被追究刑事责任和被终生禁驾的人员情况。这100名被终生禁驾人员当中,驾龄最长的18年,驾龄最短的6个月,他们年龄最大的56岁,年龄最小的仅21岁,且全部是男司机。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副总队长苗雨露介绍,为严厉打击交通肇事逃逸,省公安厅每年都组织开展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专项集中整治行动。特别是2011年6月至12月,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开展了全省交警系统“清网行动”。行动期间,全省交警系统抓获肇事逃逸网上在逃人员968人,行动前网上在逃数量减少至4人,其中抓获公安部挂牌督办网上在逃人员1人,省交警总队挂牌督办的20人全部被抓获,抓获总量全国第一。
  此次公布的100名终生禁驾人员名单,是2010年7月至2011年10月发生重大逃逸交通事故被终生禁驾的人员信息。这100人已经全部因交通肇事逃逸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被公安交管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获得机动车驾驶证。
  【震慑公示】
  警醒司机千万不要违法
  据介绍,所谓“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为逃避法律的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驾车撞了人,本应积极抢救伤者,伤者可能避免残疾或死亡。但个别司机撞了人,不仅没有停车救人,反而逃之夭夭,这种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不但加重了对受害人的伤害,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张益民说。
  张益民说,肇事逃逸行为已经严重破坏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如果这样的司机还让他继续开车,会成为社会的一种潜在威胁。因此,从2010年开始,我省率先在全国推出公示被追究刑事责任和被终生禁驾人员名单,而且已经连续3年公示了三批,共有279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被终生禁驾。
  “公布被追究刑事责任和被终生禁驾名单就是为了警醒世人。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一定要遵纪守法,安全行驶。一旦遇到交通事故,千万不要心存侥幸试图逃逸。”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张益民在发布会上说,公布对100名肇事逃逸者实行终生禁驾,是法律赋予交警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同时,公布名单也是为了警醒司机,千万不要违法。
  【瞅瞅傻事】
  责任本来不大 一逃逸倾家荡产
  苗雨露举了一个案例。2011年3月10日7时50分许,段某驾驶一辆豫A牌号的白色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郑州市侯石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曹洼村右转弯时,看到有其他车辆通行,为了躲避其他车辆,他遂将车停下。
  正在这时,与段某同向行驶的郑某骑电动车来不及刹车,直接撞在了段某驾驶的白色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左后尾灯处,郑某当即从车上摔下倒地。此时,恰遇邱某驾驶的豫A牌号蓝色东风牌中型自卸货车行至此处,从郑某头部轧过,导致郑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段某觉得自己的车被追尾没有责任,就开车走了。段某的命运就此改变。
  当天下午3时许,公安机关在郑州市二七区盆刘村将段某抓获。
  “如果事发时段某没逃跑,而是赶到交警部门说明情况,结局肯定不会是这样。”郑州市交巡警三大队民警认为,段某本来是在停车等待中被追尾,他本来没有太大责任,可他这一逃走就让事故的性质变了样。
  经郑州市公安局交巡警三大队认定,被告人段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邱某负次要责任,被害人郑任五无责任。
  三大队事故民警称,段某为逃逸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段某如果当时没跑,最多算一个次要责任,赔偿在两万元以下,但肯定没有刑事责任。而他跑了,就被定为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不过,案发后,段某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郑某的家属经郑州市仲裁委员会调解,由段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万元,段某也基本上倾家荡产。
  民事赔偿过后,段某还是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法律规定】
  交通肇事逃逸咋处罚
  苗雨露介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要严惩,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而逃逸的,除了要受到终生禁驾的处罚外,还将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保险公司对肇事逃逸事故不予理赔。
  苗雨露也提醒大家,在发现有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后,要及时记录肇事车车牌号码,迅速报警,积极举报肇事车辆。在案发现场,要注意保护各种痕迹物证。他还建议正在逃逸的司机,赶快到公安机关自首,不然后果会更严重。
  第三批被公示的终生禁驾人员分布情况
  郑州 开封 洛阳 平顶山 安阳 新乡 焦作 濮阳 漯河
  10人 2人 11人 5人 8人 8人 9人 8人 2人
  商丘 信阳 许昌 驻马店 南阳 鹤壁 周口 三门峡 济源
  5人 6人 5人 9人 2人 7人 1人 1人 1人

评分

参与人数 2威望 +9 收起 理由
南极仙翁 + 4
星龙 + 5 很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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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2-3-1 12:21 | 只看该作者
还是严点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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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威望 +2 收起 理由
大海浪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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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2-3-1 08:48 | 只看该作者
                           
                            尊重生命,谨慎驾驶;
                           学好法律,莫要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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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泳快乐!  发表于 2012-3-1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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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2-3-1 08:4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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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泳快乐!  发表于 2012-3-1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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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3-1 09:09 | 只看该作者
建议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对车辆驾驶员考核增设“心理测量”一项,凡是气质类型为“胆汁质”和“人格障碍”者不允许驾驶车辆。凡是肇事逃逸和常出车祸的司机进行心理测量应该都有严重心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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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泳快乐!  发表于 2012-3-1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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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 09:1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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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 09:2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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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2-3-1 09:42 | 只看该作者
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是我们每个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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