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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身后捐献遗体的意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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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7 18: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2年3月26日, 星期一,晴,7—23℃。


早起在室内简单活动一下身体。7点过后,儿子来车同我和老伴一道前往石门峰名人文化公园,车绕月湖桥江城大道走三环将近一个半小时。天气晴朗又临近清明,祭扫踏青的车辆和人群似赶集悠悠匆匆,川流不息。今天是武汉市“遗体捐献志愿者日”,武汉市红十字会在这里举行纪念活动!参加纪念活动的有遗体捐献志愿者及家属和已经实现捐献愿望的家属代表,以及医学院校师生及医护人员、各区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媒体等约五百人(我的估计)。鲜花、横标、悬幅布满现场,在《遗体捐献者纪念碑》前显得既肃穆又怡人。纪含活动10点半开始,首先是宣读武汉市红十字会给捐献者及家属的致敬信。信中说到捐献工作的发展迅速,由2000年最初的几人到现在的上千人!目前已有5700余人志愿申请,已实现捐献愿望的500余人;其次是由遗体捐献志愿者代表曾繁荣女士发言;三是医学院校师生宣誓;再是武汉市政府杨秘书长讲话后向纪念碑献花,活动结束。


以下是近两年前本人对遗体捐献的初浅认识:
你有身后捐献遗体的意愿吗?
各位亲友、同仁:
       我想说说人人都避讳、人人也都不可回避的话题:关于身后事!我敢断言,除年事已高或病入膏肓的人有所考虑外,一般都极少思涉。因为无论多大年岁,只要无疾,他都会对生活充满信心,认为那是遥远的事,尽管明知都会有那一天,也不愿意去想,更何况年岁青青,身体倍儿棒!但是,事实不由你不想不思,“黄泉路上无老少”啊!突如其来的意外,还来不及你去想哩!
身后事的话题多种多样,也极富个性,今天只说说对器宫和遗体捐献的话题吧。对此,我还是比较开明的,前年听说一位冬泳老朋友已经办理了“捐献”手续,那时我就有捐献意愿,当时也没什么深层次的认识,只认为可供医学解剖、有利用价值,而火化是个浪费罢了,丧葬程序也劳力费神。不过认为还早,不急,适当时候再说吧。自今年元月份查出直肠肿瘤后,我首先想到的是捐献遗体,捐献的意愿变得强烈一些了。先是了解了一下申办的部门和程序,以后又在网上查询了相关信息,在我进行肿瘤放化疗治疗期间与医生的沟通中也谈及此事。6月11日去同济医院捐献遗体登记处领取《遗体捐献志愿者登记表》,在做好家属子女工作并请他们签字同意后,于6月25日亲自送交登记处。工作人员热情认真为我登记,登记号为“同1196号”,即武汉市红十字会同济医学院遗体捐献登记接受站今年接受的第196位志愿者(武汉市共有9个登记接受点)。
    据悉,2000年3月,武汉市红十字会正式开展遗体登记接受工作;2003年10月1日《武汉市遗体捐献条例》颁布实施;2005年3月26日,市红十字会在石门峰名人文化公园建立了武汉市遗体捐献纪念碑,并将3月26日确定为“武汉市遗体捐献者纪念日”;2007年3月26日,武汉市遗体捐献登记者纪念馆建成开馆。10年来,市民登记要求捐献遗体的逐年增多,他们的共同心愿是为祖国的医学事业作最后的贡献。至2010年3月26日已有4511人登记捐献遗体,已实现捐献379人(含捐献眼角膜52人,最小的11岁,最大的94岁),这的确是一种“现代意义”的奉献行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
    据资料显示,我国遗体捐献仍处落后阶段,用于科研教学和临床医疗使用的遗体远远不够,条件最好的协和医科大,8名学生才拥有一具遗体,不少学生读书5年无缘解剖一具遗体。每年有大量患者因为得不到可供移植的器官而无法得到救治,许多人在等待器官的过程中就去世了。以眼角膜移植为例,我国近500万角膜患者,尽管手术成功率达90%以上,但每年只能完成手术的数百例。而在美国的任何一所医科大学每名学生在校期间解剖至少10具遗体,可让学生更好地掌握人体结构知识。显然,在国外遗体资源是丰富的,据说在美国考驾照,登记表中就有“如事故身亡是否捐献遗体一项”。我国遗体资源溃乏的原因之一主要是“入土为安”的传统观念作祟。再是相关法律尚不完善,宣传也很不到位。
各位亲友、同仁,你对遗体和器官捐献是如何看待的呢?现在,我真的认为遗体的确是一种宝贵的医学资源,宁让其灰飞烟灭是否有些愧对社会,好象也是一种对国人健康状况和医疗事业的漠视哩!生病了或患了疑难杂症,谁都希望有个好医生手到病除,那么好医生是怎样产生的呢?人因各种意外去世了,但还有许多完好的器官可供利用为什么不利用而去毁掉呢?无论什么人都有在身后留下点什么的愿望。那么留下遗体资源、留下可利用的器官,以推进和提高我国医疗科学水平,攀登医学高峰,以造就高水平的医务人才,让生命在他人身上延续,这种造福社会,利于他人,体现无私奉献的善心、义举,何乐不为?仅这种精神就流芳百世!
    在这里,我想用武汉市红十字会捐献工作十周年宣传册中的一段话作为倡议口号:“同胞们,我们生活在同一个国家,相聚在同一个时空,生息在同一片土地,这就是你我之间的缘分,让我们相会在红十字的明媚阳光中,在捐献书上如同安放心灵一般签下自己的名字,奉献出自己的一份对自己来说已经过期而对别人来说期待开始的生命礼物吧。爱留人间,传递生命,连上帝都会不好意思地感谢您,因为它没能办到的,你办到了。”亲友、同仁们,我们是否该对我们的后事有所思、有所悟、有所定呢?!我们幸运的生活在社会发展的好时代,我们更应该崇尚科学,克服传统观念的束缚,让生命的永恒与升华,恩感四海,善济天下吧!

                                    201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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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27 18:1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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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27 19:17 | 只看该作者
我市将设第二个遗体捐献者纪念馆



  

本报讯(记者邹婵娟 通讯员刘彤)昨天是“武汉市遗体捐献者纪念日”,市红十字会称,除石门峰遗体捐献纪念馆外,汉阳扁担山公墓管理处将以捐建方式,建设我市第二个遗体器官捐献者纪念馆。

  昨天,市红十字会向全体遗体器官捐献者家属和志愿者发去《致谢信》,同时开辟网上墓园方便捐献者家属纪念逝去的亲人。

  市红十字会专职副会长陈耘介绍,自2000年武汉市接受遗体捐献以来,我市已有500人成功实现遗体器官捐献,其中,去年的捐献者达到130人,首次突破100人。500名捐献者中,有103人的眼角膜、11人的皮肤,成功挽救了36人的宝贵生命,使200人重见光明。目前,我市登记遗体器官捐献意愿的累计已达5700人。

  陈耘说,我市每年需要约1000具遗体用于科研、教学和移植,遗体捐献供需矛盾仍然突出,希望有更多的人能参与这个事关人类健康和生命的公益事业中。



详情请看:http://cjmp.cnhan.com/whcb/html/2012-03/27/content_498164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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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27 19:2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老马驹 于 2012-3-27 19:26 编辑

11年有500名武汉人捐遗体器官


2007年3月26日,全国规模最大的遗体捐献纪念馆在武汉石门峰落成开馆,经武汉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红十字会决定,将每年3月26日确定为“武汉市遗体捐献者纪念日”。自2000年来,我市已有500人成功实现遗体器官捐献。 昨天,千人聚集在纪念馆,缅怀那些留爱在人间的捐献者们。还有一群人,在不同的地方默默地哀悼、感激,感激这些人给了他们新的生命。

记者邹婵娟 通讯员刘彤


        他们重生了,

  携爱活在阳光下

  我想告诉他,今年的樱花很美

  器官受捐者:燕子

  受捐器官:眼角膜

  生活签名:当我再次见到阳光时,我发现世界真的好美。

  2010年,因为患有圆锥角膜,33岁的燕子再也看不见账本了,这个被单位年年评优的会计,丧失了基本的工作条件。

  “那时,别说我的生活,真是连心都随着失明成了黑色。”燕子说,她当时甚至跟丈夫说,如果老天能让她复明,她一定不再讨厌雨天了。

  但事实是残酷的。燕子经常摔得满脸青紫,倔强的她又不愿别人搀扶,坚持着摔跤、爬起,脾气也越来越暴躁,常常摔东西,还向丈夫发泄,以死威胁要离婚。失明半年时,有一天燕子跑到雨中站了一个小时,直到丈夫下班才将她抱回家,燕子哭着说:“以前能看见时,不懂得珍惜,一下雨就唠叨,我要惩罚自己,肯定是自己太贪婪,老天才惩罚我失明。”

  “那一年,我瘦了20斤,直到手术前一个月,我都没振作起来”,燕子说。去年6月,一个阳光明媚的夏天,燕子接到武汉爱尔眼科医院的电话,让她赶紧准备,说有个孩子的眼角膜要捐出,她符合移植条件。“我真的不相信,让老公不停地去核实。”

  7月,燕子成功进行了眼角膜移植手术,医生将捐角膜男孩的最后遗言也转达给她。“男孩希望接受角膜的人,将来要开心生活,尤其是樱花开放时,一定要去看看,因为孩子的父母每年都带他去看樱花。”

  上周六,燕子去看樱花,她将一朵樱花放在眼前,让眼睛也闻到花香,“我想告诉他,今年的樱花很美。”

  我告诉自己,

  我不是一个人在生活   

  器官受捐者:小林

  受捐器官:心脏

  生活签名:感谢心脏的捐献者,我一定带着你的心感受我精彩的人生

  小林家住新洲仓埠,现在已是大二学生了。昨天受访时,他正在学校图书馆看书,阳光而活泼。

  2008年暑假,即将升入高二的小林突发心脏病,被诊断为扩张性心肌炎,心脏不断增大,影响呼吸和供血,经历了多次抢救,当年在协和医院做了心脏移植,成功“换心”。

  小林说,虽然他不知道遗体器官捐献者是谁,但他时时感谢这位远在天国的救命恩人,“因为他,我才知道能在阳光下生活有多么珍贵,才能享受精彩的大学生活。”

  小林说,2008年手术后,他就让家人把课本拿到医院自学,并申请回学校上课。在康复期,小林每天要吃30多颗药,怕他感冒,学校特意安排他坐到窗边通风的座位。2010年,小林按时高考,如愿进了大学。

  在大学,小林对自己很严格,这让很多同学都不能理解,小林总是这样跟同学解释:如果你没有拥有过绝望,就无法顿悟新生的真谛,我不是一个人在生活,我要让自己活得精彩,让自己成为有价值的人,只有这样,才能对得住自己的“心”。

  让我的眼角膜帮助更多人

  捐献者:林艾东

  捐献器官:眼角膜

  生前愿望:妈妈你不要悲伤,至少我的眼睛还在人间

  昨天,已经67岁的张同清前往石门峰遗体器官捐献者纪念馆看女儿,她的女儿2008年离开了她,遗体捐献给了健康事业,眼角膜则留在了人间,继续担当着光明的使者。

  抚摸着纪念馆中女儿的照片,张同清伤心落泪。女儿是2008年11月8日去世的,那年她才38岁,但已经患鼻咽癌多年了。“女儿签遗体捐献登记表时,我并不知道,知道后,哭得快要断气,白发人送黑发人已经让我崩溃,如果女儿去世后,遗体也不能入土为安,作为母亲,情何以堪?”张同清说,病中的女儿却很坚持,她只好妥协了,“只要女儿能欣慰,比什么都重要。”

  2008年11月8日,林艾东清早就喊母亲,“姆妈,把抽屉里的那张登记卡找出来”,张同清疑惑地找了出来,女儿很镇定地说,照上面的电话赶紧拨打,要让自己的眼角膜最短时间内救人。

  张同清哆嗦着手,几次都拨错了号码,最后还是儿子拨通电话,电话刚接通,女儿就去了。

  “去年,老伴也走了,遗体献给了医疗科研机构。我很自豪,我们一家将来还是会团聚的。”说着说着,张同清泪如泉涌。

  

  让我的身体

  帮助更多肺癌患者

  捐献者:苏兴太

  生前愿望:多为国家做点事,生前做得太少,死后只能这样弥补

  昨天,抚摸着纪念碑上爷爷的名字苏兴太,读大学的孙子小苏眼中饱含崇敬。

  小苏说,爷爷是今年3月3日去世的,登记遗体捐献是在去年,那个时候爷爷已经是肺癌晚期了。

  小苏清楚地记得,去年秋天,爷爷将他们全家人都召集起来,说决定死后将遗体捐献,“他说,自己备受疾病折磨,希望用自己的身体让更多的医学专家探索肺癌秘密,帮助更多的肺癌患者,至少让跟他一样的病人不再受疼痛折磨。”

  “爷爷走得很安静”,小苏说,按照老人留的遗书,第一,赶紧拨打登记卡上的电话,让市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上门,人家上门的时候不得阻止,否则自己泉下不安。第二,后事不得铺张,省下钱财以后帮助其它贫困患者。

  小苏说,以前**间只是祖孙之情,而爷爷去世后,他心中多了崇敬之意。

  (根据相关法律,捐献者和受捐者不能知道对方的信息,本文中捐献者和受捐者均为化名)

  他们远走了,

  将爱留在人世间。



详情请看:http://cjmp.cnhan.com/whcb/html/2012-03/27/content_4981643.htm



遗体器官捐献流程
 

       先向市红十字会咨询,可拨打电话82812604。

  捐献的意愿要跟家人商量,征求家人(直系亲属)的同意。

  到市红十字会填写《武汉遗体器官捐献申请登记表》。

  本人要签字,以及能代表全体直系亲属的一名代表签字。

  将表格交还市红十字会,同时领取一张遗体器官捐献联系卡。

  去世后,签字的直系亲属作为捐献者执行人,通知市红十字会,市红十字会派人到现场进行遗体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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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27 19:2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老马驹 于 2012-3-27 21:4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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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27 19:37 | 只看该作者
武汉市遗体捐献条例


(2003年6月26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2003年7月25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批准,根据2009年11月18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2010年1月15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遗体捐献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遗体捐献工作,发展医学科学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遗体的捐献、接受、利用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遗体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遗体捐献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献给医学教学、科研或者临床移植的行为。   遗体捐献执行人,可以是捐献人生前指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没有近亲属和监护人的,可以由捐献人指定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作为遗体捐献执行人。   第四条 遗体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第五条 自然人捐献遗体的意愿应当受到尊重,捐献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鼓励遗体捐献行为,树立尊重捐献人的社会风尚。   市人民政府应当为遗体捐献人集中营造纪念林或者建造纪念性建筑物、构筑物,并对遗体捐献行为予以宣传。   对在遗体捐献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七条 市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遗体捐献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市、区红十字会负责遗体捐献的宣传、登记、接受等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交通、教育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遗体捐献的相关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开展对遗体捐献工作的公益性宣传。

编辑本段第二章 捐献登记

  第八条 市、区红十字会是遗体捐献的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负责遗体捐献的登记工作。   登记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工作时间。   第九条 捐献遗体应当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   捐献人可以自己到登记机构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也可以要求登记机构上门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条 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时应当填写遗体捐献登记表,登记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捐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住址、身份证件;   (二)捐献人自愿捐献遗体全部或者部分及其用途;   (三)遗体捐献执行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负责通知遗体捐献接受单位的时限及同意执行的意见;   (四)遗体利用后的处理;   (五)其他事项。   捐献人在登记表中未注明可以公开的事项,登记机构、利用单位应予保密。   登记后,由登记机构向捐献人颁发遗体捐献卡。   第十一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捐献人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后,要求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销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或者撤销登记手续。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捐献人,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后,要求撤销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办理撤销登记手续;要求变更登记内容的,登记机构在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后,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编辑本段第三章 接受、利用和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体,不宜捐献:   (一)捐献人死于甲类传染病或者国家规定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的;   (二)遗体不能利用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利用捐献遗体的单位(以下简称利用单位)应当是有开展医学科研、教学业务能力的医学高等院校、医学科研单位和有开展临床移植能力的医疗机构,并有专门从事遗体利用工作的机构、人员和与开展遗体利用工作相适应的设施。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经市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取得利用捐献遗体资格,方可开展对捐献遗体的利用工作。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建立遗体利用组织库。遗体利用组织库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卫生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捐献人死亡后,遗体捐献执行人应当按照遗体捐献登记表中约定的时限通知原登记机构,并持捐献人死亡证明和遗体捐献登记表、遗体捐献卡等资料与原登记机构签订捐献遗体交接协议书,原登记机构向遗体捐献执行人颁发遗体捐献纪念证书。   第十六条 捐献遗体交接协议书签订后,利用单位应当在遗体捐献登记表载明的时间内将捐献的遗体运回本单位利用。   第十七条 利用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捐献的遗体,严格按照捐献人生前意愿,将遗体无偿用于医学教学、科研或者临床移植。禁止买卖或者变相买卖捐献的遗体、遗体器官或者组织。   捐献的遗体在利用前,利用单位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举行尊重遗体的仪式。   遗体利用完毕,由利用单位送殡葬单位火化,所需费用由利用单位承担。但遗体捐献执行人要求自行处理的除外。   第十八条 利用单位应当建立遗体利用专门档案,完整记录捐献遗体的利用情况,并报市、区红十字会备案。捐献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遗体捐献执行人要求告知遗体利用情况的,市、区红十字会应当予以告知。

编辑本段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卫生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市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利用捐献的遗体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利用单位违背捐献人意愿利用遗体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遗体利用资格;   (三)利用单位买卖或者变相买卖捐献的遗体、遗体器官或者组织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交易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取消其遗体利用资格,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从事遗体捐献登记、接受、利用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利用和处理捐献的遗体,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本段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遗体捐献登记表、遗体捐献卡和遗体捐献纪念证书由市红十字会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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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2-3-27 21:03 | 只看该作者
此问题自己的行为不要问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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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27 21:51 | 只看该作者
宣传崇尚科学,克服传统观念的束缚,相互交流应无大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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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2-3-28 09:12 | 只看该作者
红十字会?他们伤了中国人的善良的心。
只要有用的,谁要给谁。
医院不要黑良心的搞钱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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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2-3-29 11:57 | 只看该作者
让生命的永恒与升华,恩感四海,善济天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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