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龙王 于 2012-7-30 06:17 编辑
2012中国·千岛湖公开水域游泳公开赛 竞赛规程 一、日期和地点 2012年9月8日至9日(如遇风浪时间顺延)在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举行。 二、参赛单位 各省(区、市)游泳代表队,各“游泳之乡”、“先进游泳池馆”代表队,港、澳、台游泳代表队,中国游泳协会冬泳、成人委员会团体会员单位,各游泳协会、俱乐部代表队。 三、比赛项目 (一)男、女18-29岁组、30-34岁组、35-39岁组、40-44岁组、45-49岁组、50-54岁组2000米,55-60岁组1000米; (二)18-60岁畅游组1000米。 四、参赛办法 (一)年龄规定 18-29岁组(1994年至1983年);30-34岁组(1982年至1978年);35-39岁组(1977年至1973年);40-44岁组(1972年至1968年);45-49岁组(1967年至1963年);50-54岁组(1962年至1958年);55-60岁组(1957年至1952年);18-60岁畅游组(1994年至1952年)。 (二)持有《中国游泳协会冬泳、成人委员会会员证》或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并交纳报名费和保险费均可报名。 (三)参赛运动员身体健康要求 公开水域游泳是一项有风险的运动项目,对参赛者身体健康有较高的要求,参赛者应确保身体健康,有常年游泳锻炼或游泳训练的基础,如有以下疾病不宜参加比赛: 1、先天性心脏病; 2、高血压和脑血管疾病; 3、心肌炎和其他心脏病; 4、冠状动脉病和严重心率不齐; 5、血糖过高和过低的糖尿病; 6、不适合本项运动者; 在比赛中,因个人身体及其它个人原因导致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由参赛者个人承担责任。 (四)参赛运动员必须递交由本人签名的《自愿参加比赛责任书》。 五、竞赛办法 (一)采用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下发的各有关竞赛规定。 (二)所有比赛项目只进行一次性决赛,按成绩排列名次,成绩相同名次并列,取消下一名次。 (三)各年龄组比赛均采取一次性出发,凡出现抢跳、拉拽其他运动员者,一律取消比赛资格和成绩。 (四)运动员参加比赛时,必须向检录裁判员出示《中国游泳协会冬泳、成人委员会会员证》或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无证者不得参加比赛。 (五)凡冒名顶替和弄虚作假者,均取消本人所有比赛成绩,并按有关竞赛规定给予处罚。 (六)参赛运动员必须佩戴组委会统一配发的“浪姿”安全浮球和泳帽,否则不计比赛成绩。 六、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18-54岁各组单项录取前8名,颁发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印制的《全国体育竞赛获奖证书》。 (二)其他参赛人员颁发纪念证书(由组委会提供)。 (三)畅游组不计团体分。 (四)团体总分录取前8名,颁发奖金(人民币),第一名:10000元、第二名8000元、第三名6000元、第四名4000元、第五名:3000元、第六名2600元、第七名2200元、第八名:2000元。 (五)计分办法 1、单项按9、7、6、5、4、3、2、1记分。 2、55-60岁组1000米项目40分钟内游完全程者计1分。 3、团体总分计算方法 (1)各队各年龄组前8名得分累计相加; (2)1000米项目得分累计相加; (3)团体总分高者,名次列前;如总分相同,以第1名多者名次列前;再相同,以第2名多者名次列前;以此类推。 七、报名和报到 (一)请各单位必须用电脑按规定格式填写报名表(加盖公章),于8月10日前以电子邮件和邮寄(以当地邮戳为准):邮编:311700,地址: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开发路435号淳安县体育局,联系人:徐跃进,电话:0571—64826653,13989829665,传真:0571-64815036,邮箱:805616933@qq.com )。 (二)逾期报名不予安排比赛,如网上报名和邮寄报名表出现不一致时,以加盖公章的报名表为准。 (三)请各参赛队于9月8日12:00时前到海外海假日酒店(千岛湖镇开发路1号)报到,15:00在海外海假日酒店会议室举行组委会会议和技术会议。 (四)在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客运中心下车(杭州汽车西站至千岛湖每天6:00时至18:30时每隔30分钟均有班车到千岛湖客运中心,千岛湖客运中心设有接待处,组委会安排车辆接送到各住宿酒店)。 八、经费 (一)报项交费 1、凡在中国游泳协会冬泳、成人委员会注册的团体会员单位,并持有《中国游泳协会冬泳、成人委员会会员证》的参赛者,每人每项交纳报名费30元。 2、凡在中国游泳协会冬泳、成人委员会注册的团体会员单位,但未办理《中国游泳协会冬泳、成人委员会会员证》的参赛者,每人每项交纳报名费50元。 3、其它参赛者每人每项交纳报名费80元。 (二)每人交纳保险费21元(含畅游组)。 (三)中国游泳协会冬泳、成人委员会团体会员单位减免报名费100元。 (四)大会期间提供医疗服务,所需费用自理。 (五)组委会将向各参赛队免费提供1份秩序册和成绩册,如另有需求可向组委会购买。 九、仲裁、裁判 仲裁、裁判长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选派,其他裁判员由承办单位选派。 十、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