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国•大连金石滩公开水域 游泳邀请赛竞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 辽宁省体育局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承办单位 大连市体育局 大连金州新区管委会 三、日期和地点 2012年9月15日至16日在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黄金海岸举行。 四、项目设置 (1)男、女竞赛1000米; (2)男、女海上长泳1000米。 五、参加单位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局及所属游泳俱乐部、解放军体育部门、各体育院校、行业体协、中国游泳协会冬泳、成人委员会会员单位、香港、澳门、台湾游泳代表队; (二)国外游泳爱好者。 六、参加办法 (一)年龄规定 1、竞赛组: 18岁至26岁(1986年至1994年); 27岁至35岁(1977年至1985年); 36岁至45岁(1967年至1976年); 46岁至55岁(1957年至1966年); 2、海上长泳组:15岁至65岁。 (二)国内参赛者需持有《中国游泳协会冬泳、成人委员会会员证》或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并交纳报名费和保险费均可参加。 (三)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及国外参赛者需持有效证件,并交纳报名费均可参加。 (四)运动员身体状况要求 游泳是一项负荷强度较大的运动,对参与者身体状况有较高的要求,参与者应身体健康,有长期参加游泳锻炼或训练的基础。参与者可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和实际能力,选择报名。组委会建议参与者赛前去相应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 有以下疾病患者不宜参加比赛 1、先天性心脏病和风湿性心脏病; 2、高血压和脑血管疾病; 3、心肌炎和其它心脏病; 4、冠状动脉病和严重心律不齐; 5、血糖过高或过低的糖尿病; 6、不适合本项运动者; 在比赛中,因个人身体及其它个人原因导致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由参赛者个人承担责任。 (五)运动员必须递交由本人签名的《自愿参加比赛责任书》。 (六)为确保运动员的人身安全,必须佩带大会统一配发的“浪姿”安全浮漂。 七、竞赛办法 (一)采用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下发的各有关竞赛规定。 (二)运动员检录时,必须向检录裁判员出示《中国游泳协会冬泳、成人委员会会员证》或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及国外参与者出示本人有效证件,无证者不得参加。 (三)凡冒名顶替和弄虚作假者,均取消本人所有比赛成绩,并按有关竞赛规定给予处罚。 八、录取与奖励 (一)各组单项录取前8名,颁发获奖证书。 (二)各组单项前3名颁发奖牌和奖金(人民币),第1名3000元、第2名2000元、第3名1000元。 (三)团体总分录取前10名,颁发奖杯和奖金(人民币)。第1名10000元;第2名7000元;第3名6000元;第4名5000元;第5名4000元;第6名3000元;第7至第10名1000元。 (四) 计分办法: 1、单项按9、7、6、5、4、3、2、1记分; 2、团体总分计算方法 (1)各组单项前8名得分累计相加; (2)团体总分高者名次列前,如总分相同,以第1名多者名次列前;再相同,以第2名多者名次列前;以此类推。 (五)海上长泳组报名20人以上的团队,赠送水果一箱。 (六)参加海上长泳者均发纪念证书(组委提供),并发给纪念衫一件。 九、水文条件 水质达到国家I级,无污染。水温22摄氏度,气温18—22摄氏度。 十、报名与报到 (一)请于2012年8月20日前将报名表、寄至大连市 冬泳协会(邮编:116021,地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拥政北街1号24—3;联系人:吕光林、王美;电话:0411—83681821、15840607803、1380494527传真:0411—83681821, (二)报到 1、各参赛队必须于2012年9月13日全天、14日12点前报到。报到时,请各队交自愿参加比赛责任书、报名费,否则不得参赛。 2、如有提前报到的代表队食宿标准按大会规定接待。各队食宿由大会组委会统一安排,请各队将抵达大连车次、轮船、航班提前告知承办单位,以便接站。报到地点:大连金石滩游客服务中心。联系人:王美13804945276;杨芳13500710602 3、请在大连火车站北门出口50米处的快轨车站,购8元票一张,乘车至金石滩(终点站),下车后有工作人员接待您。 十一、费用 (一)比赛报名费,每人缴纳150元; (二)海上长泳报名费,每人缴纳60元; (三)比赛和海上长泳都参加报名费,每人缴纳180元; (四)报名费中含保险费; (五)每人每天缴纳食宿费200元。 (六)大会期间提供医疗服务,所需费用自理。 (七)组委会将向各参赛队免费提供一份秩序册和成绩册,如另有需求可向组委会购买。 十二、裁判员及救生员 (一)仲裁、裁判长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选派。 (二)裁判员、救生员由承办单位选派,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培训。 十三、其他 (一)定于9月14日晚上20:00召开领队、教练联席会议。 (二)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四、本规程解释权为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