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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司机遭飞车抢夺 狂追两公里不慎撞死两歹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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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7 08: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司机遭飞车抢夺 狂追两公里不慎撞死两歹徒(图)

2007年08月17日02:03 [我来说两句(246)] [字号: ]
来源:央视国际
飞车歹徒的头盔还留在事发现场。朱元斌 邓少贤 摄
飞车歹徒的头盔还留在事发现场。朱元斌 邓少贤 摄

摩托车与商务车事发时双双掉进水沟,随后被警方捞起运走。 朱元斌 邓少贤 摄
摩托车与商务车事发时双双掉进水沟,随后被警方捞起运走。 朱元斌 邓少贤 摄

  司机洗车遭遇飞车抢夺 事主驾车追赶发生碰撞意外两歹徒身亡

  有目击者称失主是在金项链被抢后追赶歹徒的摩托车时发生碰撞意外

  时报讯 (记者 黄超 实习生 雷东博) 昨日下午2时左右,一商务车司机在番禺南村市新路北段717号李锦记汽车美容中心前洗车时,遭遇两歹徒飞车抢夺。得手后,两歹徒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逃窜。据称事主驾车追赶撞上摩托车,双双掉进七星岗公园附近河沟。两歹徒当场身亡。警方随后将事主带走调查。

  水沟内捞起两具泥尸

  昨日下午3时30分左右,记者赶到七星岗公园大门时,马路的一半车道已经被警方用警戒线封锁,路边站着数十名围观群众。3辆警车停在路边,数名民警正在勘察现场。记者看到,在公园外墙一侧的水沟内躺着一辆支离破碎的摩托车,一顶安全帽和摩托车的反光镜躺在泥泞之中,一棵大树被齐腰撞断躺在路边。

  在水沟内还停着一辆车牌为粤A7L4××的浅蓝色丰田商务车,丰田车的车头一角已经碎裂,在距离丰田车上10米远的水沟内,一摊大约1平方米的黄泥被血染成红色。

  据围观的市民张先生介绍,就在十几分钟前,水沟内捞起两具尸体。“两个人看起来个子很大,看不清楚是男是女,当时整个人被埋在泥巴里面,抬出来时身上全部都是泥巴,两个人都是坐在摩托车上的,出事后商务车的司机跟警察走了。”

  洗车时遭遇飞车抢夺

  “当时那辆小车追上摩托车后顶住摩托车往前冲,结果两辆车就一起冲到沟里去了,听说是摩托车上的两个人抢劫。”市民杨先生告诉记者。

  市新路北段李锦记汽车美容服务中心的洗车工人邓先生证实了杨先生的说法。“那位客人刚刚洗完车,车就停在马路边,司机站在车头处看车时,突然一辆摩托车从司机后边冲过去,坐在后座的20多岁的男青年伸手朝小车司机脖子上抓了一把,抢走金项链,接着摩托车绕过小车跑了。”

  狂追两公里撞向摩托车

  邓先生告诉记者,发现被抢后,司机立刻上车驱车追赶,跟随司机一同上车的还有洗车店员工蔡先生。“他们的车开得很快,一下就赶上了摩托车。我同事回来说,中途他们撞了几下摩托车,想让摩托车停下来,结果摩托车司机仍然往前开。追到七星岗公园时,司机想把摩托车逼到路边,因为前面就是公园的大门,沿着路边走正好可以挡住去路。可能是撞重了,结果两个车都冲到沟里去了。具体的情况同事也没说清楚。”

  据了解,从洗车点到事故发生地,两车相互差不多追逐了大约两公里。

  洗车行一名老伯表示,昨日丰田车在追击摩托车时,李锦记汽车美容服务中心的员工蔡先生一直与丰田车司机在一起。蔡先生在事故发生后曾返回洗车行,由于头部流血,随后自行到附近医院检查。

  记者赶到附近的南山医院,在那里见到了蔡先生。他头上缠着绷带,面颊上还有斑驳血迹。据他自己介绍,两车撞击时他的头撞在了丰田车的内壁上。由于要配合警察调查,仓促中记者试图询问其撞车过程时,蔡先生告诉记者:“他(指商务车司机)不是故意撞死人的,他是我们的老客人了,大家都是熟人,所以我就上车跟他一起追。”

  说完这些后,蔡先生上了警车前往派出所配合警方调查。

  事发路段频发飞车抢夺

  就在记者向事发点附近居民了解情况时,不少居民抱怨洗车点附近治安很差。

  “我才搬到这边5个月,手机就被偷了2部,就在离洗车那边不到100米的地方。上个月一个女孩的包也是被骑摩托车的人抢了。这种人撞死了真是报应。”围观的陈小姐告诉记者,每天下午2时到5时这段时间,是罪犯作案高峰期。

  相关法律 正当防卫有条件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它表明,正当防卫是一种合法行为,它不构成犯罪,也不产生刑事责任。

  实施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1.在防卫意图上,必须具有合法正当的目的。

  2.在起因条件上,必须存在不法侵害。

  3.在防卫对象上,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

  4.在防卫时间上,必须在不法侵害行为进行的过程中,才能进行正当防卫。

  5.在防卫限度上,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在特定的情况下,防卫者可以行使无限度防卫权。《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律师称:三种责任判定的可能性

  第一种

  事主主观上只想逼停小偷,而不是将其撞死;事主不存在主观故意的责任,但事主要承担过失致人死亡责任。

  第二种

  两车意外碰撞;按交通肇事行为处理,考虑到是在追击小偷,应对事主减轻处罚。

  第三种

  小偷心虚紧张,自己驾车失误车翻人亡;事主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责任编辑:陈国栋)
[我来说两句(246条)]
2#
发表于 2007-8-17 08:53 | 只看该作者

多行不义必自毙!飞车抢夺危害社会。影响恶劣,他们是罪有应得!

3#
发表于 2007-8-17 09:01 | 只看该作者
歹徒活该!不想死就不要干坏事!
4#
发表于 2007-8-17 09:46 | 只看该作者
  对这种社会渣滓的处罚近些年太轻了!
5#
发表于 2007-8-17 13:55 | 只看该作者
原文由 [B]马刺[/B] 发表:

多行不义必自毙!飞车抢夺危害社会。影响恶劣,他们是罪有应得!

6#
发表于 2007-8-17 13:56 | 只看该作者
飞车党的前车之鉴。
7#
发表于 2007-8-17 16:43 | 只看该作者
原文由 [B]马刺[/B] 发表:

多行不义必自毙!飞车抢夺危害社会。影响恶劣,他们是罪有应得!

支持!!
8#
发表于 2007-8-19 19:27 | 只看该作者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
9#
发表于 2007-8-19 19:43 | 只看该作者
原文由 [B]刘娃娃[/B] 发表: [quote]原文由 [B]马刺[/B] 发表:

多行不义必自毙!飞车抢夺危害社会。影响恶劣,他们是罪有应得!

支持!! [/quote]
10#
发表于 2007-8-19 22:29 | 只看该作者
们是罪有应得!
11#
发表于 2007-8-20 08:06 | 只看该作者
原文由 [B]海鹰[/B] 发表: 他们是罪有应得!
12#
发表于 2007-8-20 09:32 |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他们是罪有应得。死了活该。我们要向勇敢与之搏斗(所用武器不同)的司机同志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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