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冬泳协会章程 (于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平顶山市冬泳协会。 第二条 性质: 平顶山市冬泳协会是平顶山市冬泳爱好者,自愿结合的,非盈利性的群众性体育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拥护中国共产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倡导“亲近自然,热爱环保,全民健身,和谐运动,”的理念,本着“我冬泳、我健康、我快乐”的宗旨,团结全市冬泳爱好者, 以及社会各届支持和爱好冬泳的人士,广泛开展群众性游泳运动, 提高游泳、冬泳技术水平,为我市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服务, 为促进我市与各地泳友之间的学术交流、了解和友谊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 宣传和开展群众性冬泳活动, 增强人民体质, 提高冬泳技术水平。 (二) 培养发掘人材, 促进冬泳竟技水平的提高。 (三) 开展冬泳技术交流,加强与各地冬泳协会的联系。 (四) 举办各种类型的游泳学习班、培训班,服务于社会。 (五) 开展冬泳运动的科研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协会的会员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七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热爱冬泳活动,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的申请表。 (二) 通过技术方面的审核,并有两名正式会员推荐,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主席签字批准。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一切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及活动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 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赞助费。 (五) 向本协会提供相关信息及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 并交回有关标志和证件。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赞助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 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 决定和终止协会的相关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 因特殃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有关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 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捐赠及赞助。 (二) 政府拨款。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 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 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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