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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修改草案)面向社会征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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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4-3-12 14: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海水浴场不得冲浪滑水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修改草案)》面向社会征集意见
    早报讯 为加强青岛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青岛海事局、市交通委港航管理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修改了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修改草案)》,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于3月17日前反馈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一处,地址为青岛市香港中路17号,邮编266071;联系及传真电话85911499;电子邮箱
fgycwww@126.com
    根据《草案》,小型船舶以及冲浪、滑水、水上滑板、水上降落伞等设施,不得在港口、码头、设施、停泊点、旅游船舶航道、海水浴场、帆船(帆板)及其它海上运动比赛项目训练等区域停泊或者使用。否则,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予以没收。娱乐性钓鱼船在港口、码头、停泊点、旅游船舶航道、帆船帆板训练、海水浴场等区域进行垂钓的,由海洋与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予以没收。游艇、帆船在港口、营运码头、航路、航道、海水浴场以及交通密集区域观光性航行和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两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予以没收。利用小型船舶以及冲浪、滑水、水上滑板等设施进行体育休闲娱乐活动,造成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记者 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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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4-3-12 15:07 | 只看该作者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必须解决,否则又成了“养狗”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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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4-3-12 15:15 | 只看该作者
这是利国利民之举,但愿好事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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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4-3-12 18:21 | 只看该作者
期待早日落实到位,别下“慌”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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