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nxjlit 发表于 2015-4-27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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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6 r) x7 |$ A f, v6 K强烈要求省人大检查市人大贯彻《人大监督法》情况,审查《禁泳通告》(2015-03-30 07:58:49)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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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0 u; _ \/ O+ x# ]1 f0 P 强烈要求对《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济南天下第一泉0 M4 V3 f/ i: |" u8 D7 t; Q- P0 S
风景区管理的通告》中禁止护城河游泳规定合法性审查的请求$ K, K% P1 f$ K: G+ {4 Z$ ?
强烈要求对济南市人大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1 ?# f2 X, d4 W
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情况实施检查 的请求(20150401,xa51499804137挂号发省人大)
, s3 T+ L8 ^8 W3 C& l4 A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依据2008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2009年1月1日实施的《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三条: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三),“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还应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第九条的表述是: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p1 S$ k! z6 p p- o0 H( N
2014年8月10日,济政发〔2014〕16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济南天下第一泉风景区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禁泳通告),属上述规定备案文件范围,应当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济南护城河游泳健身市民认为护城河禁泳于法无据。行政机关法无授权不可行。2014年10月31日,游泳健身市民100余人,使用XA44173422837邮政挂号发济南市人大常委会,请求对《禁泳通告》进行合法性审查。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2015年3月12日,函复《关于(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济南天下第一泉风景区管理的通告)的审查意见》,“认为通告未发现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 我们认为,未发现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不等于于法有据,该审查《意见》在审查态度上,轻率行事,,在审查权限上,越俎代庖,在判断上,自相矛盾。 1.轻率行事。护城河禁泳,从《意见》所附法律以及游泳健身市民呈报的《请求》,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城市饮用水源规划,保护,文化价值取向,游泳健身与污染,济南水系统是否符合《城市水系统技术标准》等一系列的重大问题,绝不是一,两个部门,专家所能掌握的知识,而该《意见》产生的方法是”查阅核实有关法律法规“,认为如何如何。《意见》制作部门没有从国富民强,公民生命安全,执政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济南旅游发展战略,《意见》出台的后果等大方向考虑问题,草率行事,严重失职,助纣为虐。 2.越俎代庖。 2009年4月8日经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济南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则》(以下称简称规则),规定了备案规章审查的收集,,审查,答复等具体工作的分工,其中,审查职能归个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意见》制作部门是组织协调职能;对国家机关要求审查规章的,《意见》制作部门“应当提出交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的办理建议,报经常委会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同意后,由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会同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对百姓提出审查规章建议的“应当进行研究,提出是否进行审查的办理意见。认为有必要进行审查的,报经常委会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同意后,由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会同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认为没有必要进行审查的,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这里第二十一条规定,是指《意见》制造部门汇总承担审查规章的职能部门意见,撰写答复意见,以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名义发文。 非常遗憾,《意见》制作部门不征求职能部门意见,不经常委会办公厅同意,自己替《通告》找了点法律,越过审案,自己下厨,把菜炒出来了。 3.自相矛盾。该《意见》附后了一些法律,这些法律规定了饮用水保护,防止水污染,风景名胜保护等条文,这些规定如果是禁泳的依据,则环城公园的旅游,游船等都该禁止。 强烈要求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检查济南市人大常委会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情况,强烈要求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启动规章审查程序,审查《禁泳通告》合法性,强烈要求审查工作采取论证会型式,邀请各方面专家,学者,《禁泳通告》,《意见》发布者,健身泳民,支持和反对游泳的市民代表,论证护城河能否游泳,来一次全民普法。 建议责成济南市政府对《通告》修改3个字,或去掉“游泳”两字,或将有效期有“五年”改为“一”年。 游泳健身市民100余人,姓名,电话附后。 维权联系电话:(可相互联系通报信息) 法律赞助 xx 黑虎泉片联系人 xxx 五龙潭片联系人 xx 大明湖西南门处联系人 xx 西门桥片联系人 xx 五莲池片联系人 xx 来函请寄:xx 博客:新浪博客,驾照维权。日记及图片。 2015-4-1 附: 1.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意见》(见本博图片) 2. 济南游泳健身市民(关于对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济南天下第一泉风景区管理的通告》中有关禁止在护城河游泳规定合法性审查的请求) 3.济南市中级法院因《禁泳通告》开庭审判山东省政府不作为案原被告起诉,答辩意见。 4.百姓因健身游泳,没游泳因围观,拍照野蛮执法,被打,被关,失足落水无救等有关报道,照片。 / q a; t0 w' M& x% M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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