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姚克明 于 2016-11-7 14:19 编辑
全国人大亮剑 斩断港独魔爪 姚克明 汇编 新华社北京11月7日电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午经表决,全票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作如下解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既是该条规定的宣誓必须包含的法定内容,也是参选或者出任该条所列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相关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具有以下含义: (一)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就职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未进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绝宣誓,不得就任相应公职,不得行使相应职权和享受相应待遇。 (二)宣誓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宣誓人必须真诚、庄重地进行宣誓,必须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包括“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容的法定誓言。 (三)宣誓人拒绝宣誓,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也属于拒绝宣誓,所作宣誓无效,宣誓人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 (四)宣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监誓人面前进行。监誓人负有确保宣誓合法进行的责任,对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有效宣誓;对不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无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所规定的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法律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宣誓人必须真诚信奉并严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虚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后从事违反誓言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新社香港7日报道,中央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主任张晓明表示,不久前香港立法会部分候任议员在就职宣誓时的恶劣表现,已经严重触碰“一国两制”的底线,违反国家宪法、基本法和香港有关法律的规定,危害国家的统一、领土完整和主权安全,性质严重、影响恶劣。中央政府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打击和遏制“港独”势力滋长蔓延,立场鲜明、态度坚决,绝不会容许“港独”分子就任立法会议员。 然而,据香港大公网7日报道,香港激进团体昨日发起非法游行,地点有别于以往的维园,而是由湾仔卢押道近修顿球场。下午三点半左右出发,多个反对派政党以及一众大学学生会亦有参与,而今次宣誓风波主角、绝少参与“泛民”集会的梁颂恒及游蕙祯,亦有现身。 梁、游宣誓辱华播“独”的言行严重触碰“一国两制”底线,遭致千夫所指,但二人死不悔改。在“青年新政”带领的队伍中,有人继续展示梁游在宣誓时曾经用过的“HONG KONG IS NOT CHINA”标语。另外,亦有搞事分子披着“港独”旗帜参与游行,明言支持“港独”,还有人挥动港英“龙狮旗”,俨然就是宣扬“港独”的游行。 《大公报》发表社评称,此次特区立法会闹出辱华“誓词”的风波,在全国范围内显然已经掀起了“巨浪”,而且反应强烈,不少人都“磨拳擦掌”喊打、义愤填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此社会氛围和贯彻落实基本法的权责下,释法已是必然选择。 港岛总区高级警司谢国伟表示,有示威者要求在中联办外示威,但发现有人手持竹枝和转头,相信有人藉此可能做非法及暴力行为。警方将呼吁人群和平有序离开,警方不会容忍非法暴力行为。 现在,有了人大常委对《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明确解释,香港警方也就有了斩断“港独”分子魔爪的利器,若再不知趣,还要再闹下去,必定会碰得头破血流,遭到彻底的失败! 2016-11-7 1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