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文化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不得作为商标
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因此,根据商标法,上述公众人物姓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使用道具 举报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 ( ICP12013697-2 ) 11010802026271
GMT+8, 2024-11-29 22:36 , Processed in 0.032503 second(s), 14 queries , Gzip On, Fil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3
© 2001-2017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