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小明(化名)和小华(化名))结伴到村附近的水塘洗澡,不料,小华因意外溺水身亡。小明在惊慌之下害怕家长责骂而没有及时呼救,结果被小华的父母告上法庭。那么小明到底有没有责任呢?6月27日,卧龙法院走进南阳市第21学校,对该案进行巡回审判,判决小明要承担10%的责任,水塘的管理者要承担40%的责任,死者的父母要承担一半的责任。 同伴下水失踪,他害怕未呼救 2016年8月17日上午,小明和小华相约下午到网吧玩耍。下午2时左右,小明骑电动车来找小华,随后,两人商量后决定先去洗澡。两人一起来到涉案池塘,下水玩耍。大概三四十分钟左右,小明听到坑塘上有人说话,他害怕别人看到他们二人在坑塘洗澡告诉家长,就叫小华赶快上去。小明往东边的水塘边游,小华往西边的水塘边游。小明上岸后,先蹲躲在草窝中,等回头看小华的时候,发现他已不在。小明后来在周围寻找也没有找到。 下午5时左右,小华的父母到水塘边寻找,小明告诉他们,两人下午一块在水塘里洗澡。发现孩子溺水,小华的父亲下水将小华打捞上来,并给孩子做人工呼吸进行抢救,但为时已晚,孩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没有呼救误时机,要承担10%的责任 经查,涉案水塘系某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位于王庄组与李庄组之间道路旁约20米处,周围是农田。该水塘2014年8月施工修建,2015年8月完工。同年11月,某市人民政府委托该市某镇政府管护,镇政府仅在水塘边用小纸板竖了一个虽然可以看见但是却不能充分引起人们注意的安全警示标语“水深危险”。 卧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市人民政府对该坑塘具有管理责任,后委托给镇政府管理。镇政府在管理过程中,仅有警示标志而没有完备的具体管理措施阻止他人进入,故镇政府有过错。但基于某市人民政府与镇政府系委托关系,因此,镇政府不承担责任,由委托人某市人民政府承担40%的责任,要向原告赔偿227047.36元,精神抚慰赔偿金5000元。被告小明系未成年人,虽然法律没有规定未成年人具有救助义务,但小明在事件发生后,没有及时呼救。因此,小明对小华的死亡具有过错责任,但责任较小,按10%的责任比例赔偿56761.89元。小华虽未成年,但已15周岁,应当知道在坑塘中游泳具有危险性,原告作为小华的父母,未履行好监护职责,应对小华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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