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我省将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3%,最高为现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3%,提升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日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3%。具体为: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现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70%上调至73%;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其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现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上调至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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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省人社厅曾下发文件调整了全省最低工资,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一档标准1620元,二档标准1420元,三档标准1300元,四档标准1120元。全省各市将结合经济发展和城镇人均消费水平等多重因素,确定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待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后,失业保险金待遇也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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