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部
【法律文号】:劳社部发<2008>3号
【颁布日期】:ffice:smarttags" />2008-1-3
【执行日期】:2008-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部
劳社部发<2008>3号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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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B]老枪[/B] 发表: 有人欢喜有人愁啊!
只见新人笑,哪闻旧人哭!
引用: 原文由 老枪 发表: 有人欢喜有人愁啊!
这是一部劳动者的实用法,她充分反映了国情,提升了劳动者依法保护自己权益的法规依据.及时!
原文由 [B]雪韵梅情[/B] 发表: 这个文件与咱无关了 想休息了 自己给自己放放假
休假的时间与九哥练练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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