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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剐蹭起争执 持械伤人又追刺
被害人陈某,殁年42岁,生前经营一家物流公司,年收入12万元。加害人李某1986年生人,事发时31岁,是大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的工作人员,硕士研究生。之前两人素不认识,在车辆对向行驶过程中,加害人李某的车辆后视镜被刮蹭。事故发生后,李某没有采取协商沟通的方式,而是第一时间拿出车里50公分长的甩棍下车。他在法庭上说是怕打架吃亏。下车后,李某持械殴打被害人,甩棍被夺走后,他又返回车上拿出折叠刀。两人冲突期间,陈某被刺伤,奥迪车司机也被甩棍打中面部。随后陈某试图逃离现场,但奥迪车司机追出两百多米后将死者刺倒,并停止殴打追刺。
李某被女朋友劝阻,发现受害人流血后,现场拨打了急救和报警电话,并把凶器丢弃到周围绿化带里。对于车上为何会有甩棍和刀,李某说甩棍是因为好玩,刀则是他爱吃水果,放在车里用来削水果的。但当公诉人展示物证刀时,并非人们常规理解中的水果刀,这点李某也当庭表示承认。
随后,法庭进行了刑事和民事部分附带法庭调查,对案件情况均无异议。
是否存在自首情节公诉人辩护人各有主张
在法庭辩论环节,关于是否存在自首情节,公诉人和辩护人各有主张。辩护人表示,李某行凶后主动拨打电话,有施救意愿,并留在事发现场。同时辩护人表示,李某持刀行刺陈某的部位非头部、颈部等主观致人死亡的部位。
但公诉人认为,在到案后的最初两次笔录中,李某均隐瞒了使用凶器的事实,表示是对方动手打他,不得已自保使用了甩棍。事发后又故意丢弃使用的凶器,说凶器是打斗中从地上随便捡起的尖锐物。这些都不属于如实供诉,而且李某之前曾有过两次,因交通事故,用砖头或器械伤害他人被治安处罚的经历,因此公诉方认为,李某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应被从轻处理。
受害人家属诉求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最后的控辩双方陈述环节,李某对公诉内容没有异议,并当庭向受害人妻子鞠躬认罪道歉,愿意尽最大能力赔偿受害人家属。受害人家属提出的诉求是,判处李某死刑立即执行。受害人妻子表示,事发时,孩子就坐在车里,因车辆剐蹭当场行凶杀人,给孩子和家人带来的伤害和心理阴影永远无法抹去,用钱是无法弥补的。受害人妻子提到事发时丈夫被追刺的情景泣不成声,并质问加害人 "你怎么那么狠心!"
受害人家属同时提出500万元的附带民事赔偿。数额包括抢救、停尸、丧葬费用,主要部分是一个6岁和两个1岁男童的抚养费用和对受害人母亲的赡养费等相关费用。
案件发生后,经过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检查机关审查起诉、法院立案等司法程序,流程完全在案件办理时效内。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无异议,庭审只进行了不到两小时。随后进入不公开调解阶段,只针对事件当事双方直系亲属。调解协议达成后,将进行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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