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效还是无效?双方各抒己见 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辩的焦点在于案涉的房屋买卖文书是否有效。被告认为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只有《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而该规定只是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拥有数量、面积及取得方式等作出了规定,而对城镇居民可否购买农村住房则未涉及。就是说,协议签订时,国家尚未对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房作出禁止性规定,双方当事人买卖房屋的行为并不违法。原告李盼是为了获取动迁利益而否认《房屋买卖文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此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原告认为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国家政策所维护的社会公共利益,是无效的。早在1999 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中就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2004年和2007年在《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中都明确规定 "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在2016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针对"农村房屋买卖问题",进行了明确的区分性规定:"在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担保、转让而产生的纠纷。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 原告律师张荣君进一步指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5年2月27日《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中,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在辽宁省仅有海城市一个,而大连市旅顺口区属于非试点地区。因此,双方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由于案情复杂,双方矛盾冲突较大,法院先后安排了四次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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