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在开车时,因为别车与另外一名男子发生纠纷,见对方殴打丈夫,怀孕30周的妻子下车拉架,对方挣脱时妻子发生呕吐,结果当天妻子发生先兆流产。近日,法院对这起纠纷案进行了判决。
2014年10月2日上午11时,在沙河口区华北路出市方向刘家桥707车站处,周女士的丈夫陈先生与曲某因开车别车发生纠纷,曲某对陈先生进行殴打,怀孕30周的周女士上前拽曲某的胳膊拉架,曲某挣脱被周女士拽住的胳膊,造成周女士当场呕吐。随后,周女士到大连市妇幼保健院进行诊治,经医生诊断,周女士发生先兆流产。周女士于2014年10月2日至2014年12月16日期间5次到该医院诊治,花费医疗费共计4010.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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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周女士将曲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药费4010.25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3600、误工费2990.75元、交通费600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周女士的先兆流产与曲某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曲某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周女士作为孕周30周的孕妇在事发当时,应采取合理的方式劝阻其丈夫与曲某之间的打架行为,由于其拉架行为欠妥,对损害后果存在过错,故周女士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合本案实际,由被告曲某对周女士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宜。一审法院判决,曲某赔偿周女士医疗费2807.18元、交通费210元;二、驳回周女士其它诉讼请求。
周女士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针对责任划分问题,周女士的丈夫与曲某发生争执时,周女士已怀孕30周,此时,周女士应采取合理的方式制止双方的争执,从而避免给自身或胎儿造成损害,因其制止争执的行为欠妥,故一审法院认定其承担30%责任,并无不当。针对周女士请求的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因其未能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故一审法院未予支持,亦无不当。针对交通费的金额,虽周女士亦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但一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交通费300元正确。
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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