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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伴游泳1人溺亡 同行2人被判赔偿--新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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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3 08: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夏季即将来临,喜欢结伴游泳的要注意了。近日,合肥市中院判决了一起因为游泳引发赔偿纠纷的案件。3名成年男子结伴前往陌生水域游泳,其中1人不幸溺水身亡,另外2人因明知对方不熟悉水性,虽然进行了积极施救,但未尽到提示劝阻的义务,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好友结伴去游泳,一人溺亡
董某、谢某两人在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开设一家网吧,吴某经常在该网吧上网,三人由此相识并相处。去年7月17日下午,在不习水性的吴某倡导、策划并引路下,由董某驾车,三人结伴来到双墩镇境内双凤湖准备游泳。
  三人到达双凤湖后,谢某当即脱衣下水向湖中游去,董某与吴某在水深齐成年人胸部的水域玩耍。因为知道吴某不习水性,董某交代吴某不要乱动后,前往湖边广场购买水袖。
  当董某返回时,发现吴某已经不在原处了。董某当即呼救,并组织人员施救。谢某听到呼救后赶来参与施救,在多人帮助下,两人将吴某救上岸,一边进行心脏复苏,一边拨打120救护车急救,但最终未能挽救吴某的生命。
  事发水域旁边系一房产公司建造的音乐喷泉广场,并在广场临双凤湖的一面修筑台阶,台阶逐级延伸至湖中,吴某就是在此下水进入湖中并最终溺亡。
  事发后,吴某家人将吴某的两名同伴和上述房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同伴和广场管理方被判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作为吴某的好友并结伴去游泳,董某、谢某在事故发生后尽到了应尽的救助义务,但事故发生前,两人明知吴某不习水性,没有尽到及时提醒、劝阻的义务,不该结伴前往具有安全隐患的陌生湖中游泳。
  根据民法有关公平和公序良俗等原则,两人对吴某溺亡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而被告房产公司建造广场并修筑台阶,作为此处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者,未能在靠音乐喷泉广场一边湖中的深水区和浅水区分界处,设栏隔离以作警示标志,对吴某溺水身亡的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具有一定的过错责任,依法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吴某明知自己不会游泳,主动策划并带领同伴前往潜伏危险隐患的深水湖中去游泳,造成自己溺亡事故,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两名同伴各承担7.5%(共15%)的连带赔偿责任,房产公司承担25%的赔偿责任,吴某自负责任60%。
  被告房产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上述。近日,二审法院合肥市中院认为,双凤湖边的广场及台阶系房产公司基于商业目的修建,作为休闲场所向社会公众开放,应当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吴某作为成年人且不识水性,仍与他人结伴前往禁止游泳的双凤湖游泳,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一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酌定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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