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近几年以来,随着全国群众性游泳竞赛活动的不断改革和推广,极大的提高了地方办赛的积极性,各式各类游泳比赛不断涌现,也丰富了群众游泳活动。但是也发现,一些地方协会或有关单位在群众性游泳竞赛活动的名称使用上还存在一些不规范、较随意的问题,由此也引发一系列问题,包括法律纠纷等。为保证群众性游泳竞赛活动开展更具规范性、安全性、健康性,以促进群众游泳赛事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管理办法》,体竞字2015〔190〕号文件之规定,要求如下: 一、 体竞字2015〔190〕号文件第五章第十六条规定:“全国单项协会主办或作为主办单位之一的体育赛事,其名称可以使用“中国”、“全国”、“国家”、“中华”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未经相关部门确认,其它体育赛事不得冠以“中国”、“全国”、“国家”、“中华”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 二、 举办全国性群众游泳比赛,必须经游泳中心、中国游泳协会、中国救生协会审批。各地方体育主管部门或协会等主办、承办的群众性游泳赛事未经游泳中心、中国游泳协会、中国救生协会审批和授权,不得在比赛名称中使用“中国”、“全国”、“国家”、“中华”字样。 三、 未经许可,在比赛名称中擅自使用“中国”、“全国”、“国家”、“中华”字样,我中心、中国游泳协会、中国救生协会将对赛事组织和承办单位作出相应处罚,并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 附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的通知 体育总局游泳中心 201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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