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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书 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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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30 15:4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寒江搏浪 于 2018-9-6 10:00 编辑

         行政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李光荣,男,194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上海路小区3-2-22号。
再审被申请人: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深圳街6号。
法定代表人,孙宏彬,主任。代码:22024000000

再审申请人,因诉再审被申请人,违法拆除公共体育设施,影响再申请人体育健身权益一案,不服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2行终163号、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吉0291行初1号行政裁定,依法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2行终163号行政裁定。
2.依法撤销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吉0291行初1号行政裁定。
3.依法要求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违法拆除的公共体育设施,恢复或重建。
4.依法要求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担由于诉讼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事实和理由:我是一名冬泳爱好者。2000年,我们一群常年在吉林市松花江边冬泳健身的爱好者自筹资金,修建了一处用于夏季避雨冬季取暖的更衣室。2003年,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筹建江滨公园时根据规划,经协商拆除了我们自建的更衣室,为我们修建了一座外部为海螺造型,内部更衣设备齐全的建筑,并命名为江滨浴场(以下简称大海螺),供我们广大游泳健身爱好者使用。 大海螺距今已经建成15年了,15年来,河道管理、环保、城管、城市规划等,没有任何部门提出过异议,市、区两级政府多年来相继投巨资加以扩建维修。2007年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中心冬泳委员会主任金志曾专程来此视察,并为其举行升旗仪式,对大海螺的建设赞赏有加。2012年1月18日,吉林市政府曾在此举行过国际冬泳邀请赛。 大海螺每年都多次接待,各省市和港、澳的冬 游泳爱好者和组织来此交流。大海螺已作为吉林市冬泳健身基地享誉全国, 它已成为吉林市冬泳的标致。大海螺多年来一直以公共体育设施存在的这一事实是无可置疑的。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大海螺是全民健身的公共体育设施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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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8-30 15:4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大海螺是全民健身的公共体育设施是有法可依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五条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因城市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建设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做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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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主| 发表于 2018-8-30 15:4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重新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无论什么理由,不履行任何手续拆除大海螺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再申请人为维护和保障自己冬泳健身的合法权益,要求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违法拆除的公共体育设施,恢复和重建,是有法可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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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主| 发表于 2018-8-30 15:4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重新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无论什么理由,不履行任何手续拆除大海螺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再申请人为维护和保障自己冬泳健身的合法权益,要求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违法拆除的公共体育设施,恢复和重建,是有法可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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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8-30 15:4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全民健身条例》第一条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制定本条例。第四条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该《条例》明确了公民健身运动的权力,为保障全民健身的权力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吉林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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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8-8-30 15:51 | 只看该作者
法制社会、维护群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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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主| 发表于 2018-8-30 16:2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全民健身设施。
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和用途,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者改变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 《吉林省全民健身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破坏全民健身设施就是直接侵犯了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合法权益。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未经任何手续拆除了十多年来为广大冬泳健身爱好者遮风避雨,取暖御寒的大海螺行为违法,其行为直接侵犯了冬泳爱好者健身的合法权益。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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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主| 发表于 2018-8-30 16:2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之规定 为由,认为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拆除海螺的违法行为,对申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拒绝受理申诉人的诉讼请求,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一 座伴随冬泳健身爱好者 十几年 ,为其避风遮雨,取暖御寒的公共体育设施被违法拆除竟然不对冬泳健身爱好者产生实际影响,令人费解。申诉人认为该裁定,与事实不符有悖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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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主| 发表于 2018-8-30 16:2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综上所述: 再审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 冬泳健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呈请审查,依法作出令人信服的公正裁决。
  
      此致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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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楼主| 发表于 2018-8-30 16:2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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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8-8-30 19:37 | 只看该作者
拆出海螺理不应
政府建设民应用
美化江边风景綫
誰大誰小是上级
群众上诉是维权
駁回上诉再请愿
一次一次接着来
决不罷休再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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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8-8-31 13:58 | 只看该作者
向据理抗爭的李光荣老师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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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8-9-4 21:46 | 只看该作者
坚决支持吉林泳友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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