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2019年8月,我爱人入职长春一家物业管理公司,成为一名保安员。2019年9月12日,中秋节前夕,保安部经理请我爱人和另外一名保安喝酒,当晚,三人都喝醉了。临走前,保安部经理和另外一名保安说,他们要去趟厕所,出来后送我爱人回家。随后,我爱人并没有等他们,而是自己出门走了。 晚上11多钟时,看到爱人还未回家,我给保安部经理打电话询问,他说人早就自己回家了。后来我接到派出所电话,才知道有路人报警,发现我爱人在那家饭店所在小区内的池塘里溺亡。经警方调查,是我爱人酒后不慎失足。请问,这种情况下,请我爱人喝酒的保安部经理和另外一名保安应该负赔偿责任吗? 吉林 包女士 为您释疑 包女士您好! 节假日期间,亲友间聚会多了,酒后事故也容易出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醉酒死亡多数情况下应由饮酒人自负损失,但共同饮者如果有过错,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梳理相关法律和审判实例可知,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的,同饮者需要担责: 一是强迫性劝酒,如故意灌酒、刺激性劝酒。 二是明明知道饮酒者不能喝酒或身体不适仍劝其饮酒。 三是聚餐喝酒结束时,明知一起喝酒的人要驾车离开,不进行劝阻。 四是如果喝酒的人已丧失或即将丧失控制能力,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治疗或将其安全送回家中,交给其成年家属看管,由此产生伤亡后果,酒友要承担相应责任。 五是明知一起喝酒的人开车离开,不但不进行劝阻,反而唆使其驾车。 酒局的组织者对自己、他人饮酒是否适度,酒后是否安全护送等等情形,必须尽到责任。 根据您所说的情况,保安部经理作为聚餐的组织者,如果存在未及时劝阻和制止您爱人过量饮酒,并在他醉酒后未尽到相应的安全照顾义务的情况,则应对溺亡事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您爱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未能控制饮酒量,酿成不幸,应承担大部分责任。另一名保安作为同饮者,负有一定的照顾义务。 建议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各方具体赔偿责任应负比例应以法院实际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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