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以来,温州首例社区矫正人员减刑案件依法开庭,并当庭宣判。 黄某,男,49岁,洞头人,因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7年8月5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间自2017年8月5日至2021年8月4日止,由温州市洞头区司法局对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据黄某陈述,2018年8月10日,正处社区矫正期间的他,在龙湾区务工。当天早上他和同事叶某吃完早餐,在经过龙湾区瑶溪街道永胜村时,听到有人大声呼救,然后看见一对母女不慎落水,于是二人一起跳入河中救起了该对母女。在确认母女俩平安无事后,二人就悄悄离开现场。 第二天一早,像往常一样去店里吃早餐的黄某二人,被寻找恩人的女孩父亲找到,一家子为了感谢黄某二人见义勇为的举动,将印有“见义勇为 恩重如山”的锦旗送到了他手中。 事发半个多月以后,在洞头大门司法所工作人员定期走访过程中才了解到黄某救人的事迹。 法庭上,执行机关温州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宣读了减刑建议书,并提供了龙湾区见义勇为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给黄某的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及对黄某的月度考核表等证据,认为黄某平时服从社区矫正管理,本次见义勇为属于重大立功行为。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发表检察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支持执行机关提请依法减刑建议。 合议庭在休庭后,对该案进行合议,并作出了当庭宣判。 合议庭认为,黄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见义勇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在法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及反对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五项、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对罪犯黄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缩减其缓刑考验期一年。(完)浙江温州对首例社区矫正人员减刑案件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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