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1574|回复: 19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现身说法】微信群内组织野泳,队员溺亡!群主被判赔偿3万元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21-8-17 04: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汇泉湾泳客 于 2021-8-17 04:22 编辑

@香官愚叟  @山苗  @DLW @尘埃落定 @蓝色海湾 @崔大嘴 @山水游@牛弟的阿哥 @wan老兵新传 @小鱼儿外婆 @沈阳天路 @岸上人 @威海杆哥 @今来 @铁锚 @大道致简 @冬晨泳@洪499683166   @Q八大关

在微信群内
以报名接龙方式
组织群友进行野泳,
游泳过程中队员溺亡,
群主是否承担责任?
  记者8月8日获悉,由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的该案件,获二审终审判决。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作出的群主黄某支付3万元赔偿金的判决。


评分

参与人数 3威望 +20 收起 理由
岸上人 + 4
刘建华 + 10 悲哀啊
冬晨泳 + 6

查看全部评分

2#
 楼主| 发表于 2021-8-17 04:22 | 只看该作者
冬泳群组织野泳
  不料其中一人意外溺亡
  冯某与黄某是“XX冬泳”微信群的成员,黄某为该微信群的群主。
  2020年6月,黄某在微信群提出端午假期组织去野泳,地点建议为英德市北江某河段。
  黄某在群发布信息:“计划本群于本月26日(周五,端午节第二天)组织前往英德某镇畅游+聚餐颁奖。游程大约1-2千米,全程需佩戴‘跟屁虫’(救生浮球),畅游期间有两条浆板进行水上安全保卫工作;下午2点出发,包车来回,全程活动费用AA制,支持自带酒水和奖品分享……”。
  6月23日,群主黄某将游泳活动时间更改为6月27日。在出发前两天,黄某又陆续在群上发布信息,告知群成员已经订好活动当天的晚餐及来回车辆,同时发布了活动当天天气预报截图,并提醒报名参加活动人员务必带上“跟屁虫”或救生圈。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
 楼主| 发表于 2021-8-17 04:22 | 只看该作者
溺亡者亲属起诉
  要求组织者承担一半的侵权责任
  2020年10月,冯某的亲属将黄某起诉至法院。
  亲属认为,被告黄某作为微信群的发起人,也是本次游泳活动的组织者,对于活动过程和参加人员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要求黄某对冯某的溺水死亡承担50%的侵权责任,合共需赔偿53.3万元。
  黄某则答辩称,其作为所谓的组织者角色,仅是负责包车和路上的饮食,在这次活动不但做了事前预防,也对受害人进行了积极的救助。且受害人明知活动存在危险还自愿参加,故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4#
 楼主| 发表于 2021-8-17 04:22 | 只看该作者
法院:
  溺亡者自身负主要责任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
发表于 2021-8-17 08:36 | 只看该作者
汇泉湾泳客 发表于 2021-8-17 04:22
法院:  溺亡者自身负主要责任

这样的判决合理吗?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6#
发表于 2021-8-17 09:28 | 只看该作者
都是成年人应有意识到游泳有危险,自己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不是强迫参加,不是赢利为目的,组织者应没有过错,不懂现在的法律,这样判俺认为不合理!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7#
 楼主| 发表于 2021-8-17 14:56 | 只看该作者
威海杆哥 发表于 2021-8-17 08:36
这样的判决合理吗?

谢谢老朋友杆哥第一时间关注,点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8#
 楼主| 发表于 2021-8-17 14:57 | 只看该作者
山苗 发表于 2021-8-17 09:28
都是成年人应有意识到游泳有危险,自己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不是强迫参加,不是赢利为目的,组织者应没有过错 ...

谢谢老朋友山苗长老关注,点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9#
发表于 2021-8-17 15:34 | 只看该作者
汇泉湾泳客 发表于 2021-8-17 14:56
谢谢老朋友杆哥第一时间关注,点评

不客气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10#
发表于 2021-8-17 16:35 | 只看该作者
这样的判决合理吗?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11#
发表于 2021-8-17 18:0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刘建华 于 2021-8-17 18:11 编辑

组织活动没盈利
参加者是自受益
行为应当自负责
法院判决无道理

评分

参与人数 1威望 +10 收起 理由
汇泉湾泳客 + 10 淡定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12#
发表于 2021-8-17 18:25 | 只看该作者
组织者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因果关系自己负责。法院判决无道理!

评分

参与人数 1威望 +10 收起 理由
汇泉湾泳客 + 10 神马都是浮云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13#
发表于 2021-8-17 20:49 | 只看该作者
哦.以后谁敢组织!有点不好办呢!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14#
发表于 2021-8-17 21:45 | 只看该作者
       组织者有点冤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15#
 楼主| 发表于 2021-8-18 04:13 | 只看该作者

谢谢老朋友岸上人关注,点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6#
 楼主| 发表于 2021-8-18 04:14 | 只看该作者
868584 发表于 2021-8-17 20:49
哦.以后谁敢组织!有点不好办呢!

谢谢老朋友868584关注,点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7#
 楼主| 发表于 2021-8-18 04:14 | 只看该作者
尘埃落定 发表于 2021-8-17 18:25
组织者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因果关系自己负责。法院判决无道理!

谢谢老朋友尘埃落定关注,点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8#
 楼主| 发表于 2021-8-18 04:14 | 只看该作者
刘建华 发表于 2021-8-17 18:09
组织活动没盈利
参加者是自受益
行为应当自负责

谢谢老朋友刘建华版主关注,点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9#
 楼主| 发表于 2021-8-18 04:15 | 只看该作者
冬晨泳 发表于 2021-8-17 16:35
这样的判决合理吗?

谢谢老朋友冬晨泳关注,点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0#
 楼主| 发表于 2021-8-18 04:15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 ( ICP12013697-2 ) 11010802026271

GMT+8, 2024-9-22 21:35 , Processed in 0.042458 second(s), 11 queries , Gzip On, Fil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3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