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安全管理工作重点措施 (一)坚持“安全第一”和“预防为主”的原则。各地游泳主管部门应指导本级游泳行业单位每年召开游泳场所开放教育和管理培训,加强对游泳场馆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岗前培训。自通知下发起一个月内,各地游泳主管部门应进行全范围的游泳场馆安全检查工作,并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督促和监督游泳池场馆经验主体健全完善安全开放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切实保障游泳池馆的安全开放。 严格按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体经字〔2015〕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079.1-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第1部分:游泳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7489.3-2019)《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第3部分:人工游泳场所》等标准,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对不符合开放条件的单位,要责令其整改,决不允许带“病”开放。对无证经营、无证上岗、救生工具配备不齐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游泳场馆,必须加强整改直至符合相关要求。 (二)为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各游泳池场馆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必须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具体有:游泳池场馆内各项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各类制度和人员信息公示情况;游泳活动有关参与人员符合专业资质持证上岗情况;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实施情况;安全检查及各类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应急预案情况检查;防疫抗疫工作情况检查;场馆保险情况检查等。对开放经营的游泳场所进行安全隐患,包括场馆建筑物设施安全、消防安全、水质安全等,并对存在问题及时做出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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