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648|回复: 4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转贴]祝均一挪用公款158亿判18年 学者质疑审判结果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8-3-25 10: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美容院女老板杜益敏因非法集资7亿元,于3月21日被浙江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犯有集资诈骗罪,处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杜益敏一审被判死刑的前一天,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局长祝均一,因挪用小城镇保险基金达158.56亿元,被吉林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数罪并罚(受贿、挪用公款以及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

  这是两个很有典型意义的经济案,但处罚结果却有天壤之别。 一个是非法集资7亿元判了死刑,一个是挪用公款158.56亿元,却被判18年。后者所涉及的金额是前者的22.6倍,但获得的惩罚却远远轻于前者。而且后者所导致的损失是,截至案发前尚有124.21亿元没有收回。另外,后者是数罪并罚才判18年,而前者只是一个“集资诈骗罪”就判死刑。难道集资诈骗这个罪行所造成的社会危害要远远大于受贿、挪用公款以及滥用职权加在一起的罪恶吗?

  从目前刑法规定对集资诈骗罪的最高处罚来看,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杜益敏死刑有法可依;而对于祝均一的数罪并罚,则有让人质疑之处。

  其一是挪用公款罪。根据刑法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且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要从重处罚。仅这一条,对祝均一的量刑就可以是无期徒刑。

  其二是祝均一的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三是祝均一的受贿罪。刑法规定,受贿罪有9个量刑档次,其中最重的处罚是: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依据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宣判,祝均一因受贿、挪用公款以及滥用职权三宗罪名成立,其中被认定受贿160万元,如果按数量,判处死刑是罪有应得。

  当然,也许杜益敏案和祝均一案还有不同的情节,而不能以损失、受贿、贪污的金钱数额为唯一的量刑依据,但是审判者应当向公众明确地解释,有哪些情节足以让毁掉158.56亿元和受贿160万元的祝均一,比诈骗7亿元的杜益敏罪恶更小?

  而且,从表面上看,公众更有理由相信祝均一的犯罪更为恶劣,造成的损失更严重,因为他是政府官员,可以利用职务之便,而且动用的是人们的养老钱。而对于杜益敏,千万不能让公众产生“不杀不足以灭口”的推论。

  许霆案已经在让公众思考、激辩现行的法律缺陷,杜益敏案和祝均一案,更需要我们关注现行法律量刑的公平与公正问题。

2#
发表于 2008-3-25 10:07 | 只看该作者
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
发表于 2008-3-25 10:08 | 只看该作者
法律公正吗?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4#
发表于 2008-3-25 14:54 | 只看该作者
那么多钱呢,不过是少判了几年嘛,是给法律的面子,要不,没准~~
要是老毛在!~~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
发表于 2008-3-25 12:12 | 只看该作者
原文由 [B]初来乍到[/B] 发表: 法律公正吗?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 ( ICP12013697-2 ) 11010802026271

GMT+8, 2024-11-14 19:44 , Processed in 0.035450 second(s), 10 queries , Gzip On, Fil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3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