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n老兵新传 发表于 2014-10-25 21:36

东北汉子 发表于 2014-10-21 18:2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老兵好运气,红牛屡次获奖,股票价格一路飙升,小小的不爽是好运的开始。


博主(第20楼)本人的600576万好万家,今天已经全部卖出。价格分别为19.59元和19.96元;19.55元、19.78元;19.76元。(2014-10-23 10:15:30)

可可虾 发表于 2014-10-26 17:18

水上游 发表于 2014-10-25 19:2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看了此事让人深思,如果家庭困难说了大家可以帮助,真的不希望我们的队伍会有这种人,以后真的还要防 ...



这---------太叫人无语了!




wan老兵新传 发表于 2014-10-29 12:23

今天(2014年10月29日)看了《武汉晚报》第24版“事件法治”的一篇报道,学习了——


男子偷走300元手机被提请批捕
检察官测距离确定嫌犯无罪


    本报讯(记者高星 通讯员辛检)嫌犯在网吧收银台拿走一部手机,而手机主人在五六米外熟睡。这种行为到底怎么认定?警方认为是扒窃,不过检察官却提出了异议。昨从东西湖检察院获悉,嫌犯偷手机最终被认定不构成犯罪。

    9月10日凌晨2点多钟,戴某在东西湖区一网吧内,偷走一部手机。手机主人发现后报警,警方抓获戴某。经鉴定,这部手机价值300余元,因此戴某的盗窃行为未达到2000元的构罪标准。但是,警方认为戴某的行为构成扒窃。扒窃是行为犯,只要实施扒窃行为,不论案值大小都构成犯罪。

    警方以涉嫌盗窃罪(注:此罪名涵盖了扒窃行为)提请东西湖区检察院逮捕戴某。

    办案检察官谭兰花在戴某的供述中得知,戴某称他结账时看到收银台外放了一部手机,看到没人就拿走了。她立即想到一个问题,根据司法解释,扒窃罪的构成要件里,扒窃的物品必须是受害人随身携带的(包括伸手可及的)。此案中,这部手机有没有被主人随身携带,就成了罪与非罪的关键。谭兰花启动了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调查机制。

    在之后对戴某的提讯中,戴某肯定这部手机是放在网吧收银台上的。为了进行确认,谭兰花又找到受害人潘某询问当时情况,并调取了网吧监控录像查看。根据情况测算,戴某拿走手机时,熟睡的潘某距离收银台足有五六米远。

    弄清楚了这个关键之后,谭兰花指出戴某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扒窃,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东西湖检察院以戴某不构成盗窃罪为由,向公安机关发出撤案建议,得到采纳。当天,戴某被释放。

    谭兰花介绍,今年以来,东西湖区检察院共监督公安机关撤案9件15人。





wan老兵新传 发表于 2014-11-16 19:10

本帖最后由 wan老兵新传 于 2014-11-16 20:58 编辑

      今天上午我与夫人都参加了“庆祝武汉亚洲心脏病医院建院15周年”的“第6届跑出心健康”,距离3000米。
      在领取T血衫时,我看见了本文没有点名的这位“越老越不熄火的老江湖”,心知肚明的我们并没有发生像一位热心泳友提出过的见面时的那一幕。那担心怎么会出现?人家可是“老江湖”。

      在刚刚起跑时,一位与我同姓(wan)的家住三阳路的大姐主动与我在一起,跑了大约2000米的距离,核心内容就是发帖要传播正能量,建议我将该帖子撤掉。
      我在她没有说完就早已经明白了大姐的用意,承诺我会撤掉该帖。但现在发现本人还没有撤掉该帖子的权限。
      如果大家或者版主觉得该帖子影响了本冬泳队的形象,可以建议版主(或者版主直接)删帖。不过我想,作为军人的版主之一“石教练、石老师”,让本帖“套红、加粗、设置为高亮”,就已经说明了问题。

      其实,本帖早就开宗明义就倡议了——(在江岸冬泳队,泳友们要多为这样一个人“献爱心”。)
      版主“可可虾”和“水上游”都认可如果哪位泳友家里有困难,只要提出来,相信大家都会踊跃帮忙的。我本人当然也不会例外(如果这位“老江湖”提出来,我将献上不低于本帖的数据400元),从此角度来理解,这就是正能量吧。

      

搏浪 发表于 2014-11-18 17:35

楼主很有才华 . 文笔流畅.以身说法提醒大家无论走到哪里都要管好钱财. 谢谢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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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请大家都来当回福尔摩斯帮我来探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