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老知青
发表于 2016-12-29 13:58
本帖最后由 天津老知青 于 2016-12-29 14:10 编辑
曾试想,作为原告在擅自失信的作俑下,被告也来一次缺席,看看反应如何?法院是否同视,又一想,为何与另类同流合污。对薄公堂,是要明一个是非,王者版主明理处事,代水上众多游泳人受过,信誉真诚,不惧权豪,冷静处事,最终得到的利益均享,难道不可尊敬吗,我等做的到吗?所以不要旁观,竭诚支持,为了大家的利益,据理力争,我们水上人责无旁贷!
一念一行能动天地
刘建华
发表于 2016-12-29 22:14
本帖最后由 liujianhua54 于 2016-12-29 22:31 编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1993/08/07
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名誉权案件中,提出一些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现解答如下:
一、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关于名誉权纠纷的起诉应如何进行审查?
答:人民法院收到有关名誉权纠纷的起诉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对缺乏侵权事实坚持起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二、问: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诽谤,经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诽谤,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的,无论是否经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人民法院均应依法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
三、问:当事人提起名誉权诉讼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又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提起名誉权诉讼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又要求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应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没有给予被告人刑事处罚的,或者刑事自诉已由原告撤回或者被驳回的,应恢复民事诉讼;对于民事诉讼请求已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解决的,应终结民事案件的审理。
四、问: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答: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五、问:死者名誉受到损害,哪些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
答: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六、问:因新闻报道或者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确定被告?
答: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八、问: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九、问:因文学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人的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编辑出版单位在作品已被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者被告知明显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后,应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刊登声明,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继续刊登、出版侵权作品的,应认定为侵权。
十、问: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如何掌握?
答: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十一、问:侵权人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应如何处理?
答: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刘建华
发表于 2016-12-29 22:35
(1)维护名誉权的法律依据来源于《民法通则》、《刑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2)具体条文
①《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②《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③《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④《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9条: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应适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蓝色海湾
发表于 2016-12-30 06:11
以法律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
王者
发表于 2016-12-30 11:06
捍卫法律的尊严,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和权利!
刘建华
发表于 2016-12-30 23:02
本帖最后由 liujianhua54 于 2016-12-30 23:02 编辑
在水上公园公共场所是谁受到侮辱、诽谤?是谁名誉权受到侵害?
是冬泳人受到侮辱、诽谤;是冬泳人名誉权受到侵害。
自今年7月分以来,水上公园请来媒体进行新闻报道;将在水上公园公开水域游泳定义为“野泳”。而且将水上公园日常工作管理问题罗列了六条罪状,扣在冬泳人身上。请问水上公园负责人,有证据吗?
刘建华
发表于 2016-12-31 13:36
本帖最后由 liujianhua54 于 2017-1-8 18:27 编辑
水上公园自五十年代建园初就是市民的“游泳乐园”;为了适应广大市民需求,六十年代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了全市市民开挖东湖、建造了天然游泳场地。为市民游泳健身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随着冬泳运动事业在全国的蓬勃发展,天津市在政府有关部门和领导大力支持下,在广大冬泳爱好者努力下,天津水上冬泳俱乐部于1993年正式成立;同时加入了国家体委全国冬泳委员会下属团体会员单位。
水上冬泳俱乐部组织健全,名誉主任:石 坚
主 任:石成玉
顾 问:李宝泉
副主任:安邦庚、高福林、高志华、全乃刚、窦合义。
秘书长:张 英
副秘书长:王玉荣
委 员:安邦庚、高福林、高志华、全乃刚、窦合义、张 英、王玉荣、刘兰荣、孙世生等三十余人。委员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制定了俱乐部章程,设立了组织、宣传、竞赛、财务、安全等机构,会员缴纳会费,有俱乐部的宗旨、队旗等。
因水上冬泳俱乐部的活动基地设在水上公园,我们还聘请了水上公园工会主席为俱乐部名誉副主席;凡举办大型活动请其出席讲话。
上述这些历史事实,水上公园法人代表李玉军,怎么能说王志华自称天津市水上冬泳俱乐部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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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水上公园长廊北湖召开元旦冬泳大会。
天津市各冬泳队参与大会!
刘建华
发表于 2016-12-31 16:29
本帖最后由 liujianhua54 于 2016-12-31 16:39 编辑
老大塞利姆:请您把全家老少三代参加了这次活动的照片发帖跟上。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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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故冬泳老人——鸭子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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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华
发表于 2016-12-31 18:06
本帖最后由 liujianhua54 于 2017-1-8 18:34 编辑
《天津市公园条例》中的第五章第二十八条第六款“注意公园安全提示,不得在非游泳、垂钓、烧烤区域游泳、垂钓、烧烤”。试问水上公园负责人,天津市在公园立法时,为什么用上这个“非”字!法律是公正的、严禁的、非常明确的;就是因为天津市公园可以有游泳的地方,即“水上公园”公开水域。
水上公园设立有关禁止游泳的标识牌没有错,这是为了游客的安全;今年入夏以来到水上公园游泳的人见多,水上公园加强管理是对的。水上冬泳俱乐部也是积极配合公园管理的,前后发出和粘贴了三次温馨提示和倡议书,提醒广大游友文明游泳、安全游泳,爱护公园设施,维护公园环境,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内游泳。这是水上冬泳俱乐部与水上公园园方有口头约定的。正如腾讯网记者报导:“巡逻员和市民“很默契”。早上六点刚过,在水上公园门口,一手拿着布袋子,一手提着塑料桶的市民行色匆匆地往公园内赶”。这是冬泳人自带水来水上公园游泳。这个“默契”就是指的与园方的约定时间内。所以行色匆匆!如何指责肆意在公园湖区内游泳?
王者
发表于 2016-12-31 19:22
liujianhua54 发表于 2016-12-29 22:1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1993/08/07
认真阅读,受益匪浅。谢谢了!
刘建华
发表于 2016-12-31 22:16
本帖最后由 liujianhua54 于 2016-12-31 22:19 编辑
蓝色海湾版主:副秘书长王玉荣,网名:胡子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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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华
发表于 2017-1-1 23:19
[ 本帖最后由 liujianhua54 于 2017-1-2 10:46 编辑 ]
是谁的名誉权受到侵害? “肆意在公园湖区内游泳,其违法行为破坏了公园绿地,” 请问:在公园湖区内游泳,与公园绿地有什么关系?冬泳人在公园湖区内游泳有两个下水点和起水点,一个是前门码头,一个是二岛码头;这两个下水点和起水点,根本就踩不到绿地。现在园方禁泳也是从这两处下水点和起水点为重点安装了护栏;迫使冬泳人在其它地方或踩入绿地下水和起水。 冬泳人为水上公园绿地是做出过贡献的,“2013年春天,冬泳老人‘赵以东’捐款4千元由‘无名上将’‘蓝色海湾’两位冬泳领导的协调下,在水上公园领导的支持下,于冬泳基地(二岛)种了十大株树,绿化水上公园,又为冬泳爱好者冬季挡风,感谢赵大爷为冬泳爱好者造福,我们也要谢谢水上公园领导对天津水上冬泳活动的默认和支持。”这是2013年4月份的事情,距离水上公园禁泳三年时间,难道水上公园领导忘了吗?
王者
发表于 2017-1-2 10:34
liujianhua54 发表于 2017-1-1 23:1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 本帖最后由 liujianhua54 于 2017-1-1 23:40 编辑 ]
是谁的名誉权受到侵害? “肆意在 ...
有理有据,值得反思,全面健身,利国利民。谢谢!
刘建华
发表于 2017-1-2 10:49
本帖最后由 liujianhua54 于 2017-1-2 18:50 编辑
是谁的名誉权受到了侵害?
“肆意在公园湖区内游泳,其违法行为破坏了公园绿地,”
请问:在公园湖区内游泳,与公园绿地有什么关系?冬泳人在水上公园湖区内游泳有两个下水点和起水点,一个是前门码头,一个是二岛码头;这两个下水点和起水点,根本就踩不到绿地。园方禁泳也是以这两处下水点和起水点为重点;并且只在这两处安装了高护栏;迫使冬泳人在其它地方或踩入绿地下水和起水。
冬泳人为水上公园绿地是做出贡献的。2012年实施《天津市公园条例》的第二年春天,根据条例和水上公园工作的需要,水上公园领导聘请冬泳人为“爱园护绿志愿者”。“2013年春天,冬泳老人‘赵以东’捐款4千元由‘无名上将’‘蓝色海湾’两位冬泳领导的协调下,在水上公园领导的支持下,在冬泳基地(二岛)种了十大株树,绿化了水上公园。又为冬泳爱好者冬季挡风,感谢赵大爷为冬泳爱好者造福,我们也要谢谢水上公园领导对天津水上冬泳活动的默认和支持。”距离水上公园这次禁泳仅三、四年的时间。难道水上公园领导忘了吗?不能因为水上公园领导班子个别人换届而否认历史事实!硬给冬泳人扣上破坏绿地的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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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华
发表于 2017-1-2 13:00
本帖最后由 liujianhua54 于 2017-1-2 16:26 编辑
是谁的名誉权受到了侵害?
“ 肆意在公园湖区内游泳,…………毁坏了园内厕所等供水设施,”
请问:在公园湖区内游泳与毁坏了园内厕所等供水设施,有必然联系吗?在改革开放前方便的地方叫厕所,现在应叫卫生间了;这是社会的进步。《天津市公园条例》第四章 服务与使用第二十五条 公园的服务应当达到下列要求:第六款“保持公共厕所正常运行和清洁卫生。”游泳人也是公园泳客享受公园服务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禁泳以前,因公园管理者放松管理致使卫生间出行了一些问题,但是没有证据证明这些问题是冬泳人干的。《天津市公园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第二款“损毁公园花草树木,损坏设施设备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出现了毁坏了园内厕所等供水设施,”公园管理者对哪一位泳客进行了处罚?公园管理者没有尽到管理者的责任;将问题扣在冬泳人身上,请拿出证据来!
现在公园管理者加强了对卫生间的管理,卫生间还有人破坏吗?更有甚者之处在二岛早上禁止使用卫生间。这样做符合《天津市公园条例》吗?水上公园负责人不仅毁坏了冬泳人的名誉;而且还剥夺了冬泳人的合法权益,正常使用卫生间。
刘建华
发表于 2017-1-2 17:15
本帖最后由 liujianhua54 于 2017-1-2 17:20 编辑
是谁的名誉权受到侵害?
“肆意在公园湖区内游泳,…………污染了公园的湖水等环境,给公园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
在公园湖区内游泳,怎么会污染了公园的湖水等环境?使用机器动力的游船、快艇才是污染公园湖水等环境的。冬泳人自1993年在有关部门支持下在天津市民政局申报注册成功;拥有国家体委全国冬泳委员会团体会员资格。历年,以水上冬泳俱乐部名誉,参加国内、外有关部门组织的各项游泳活动,使水上公园随着水上冬泳俱乐部在全国知名度不断增加;全国各地游友到天津市旅游,必到水上公园来以游泳会友。外国友人来水上公园旅游也情不自禁的与冬泳人共同欢乐畅游。这些事实充分说明了,水上冬泳人为水上公园增添光彩。怎么能说“给公园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这一点从何说起?水上冬泳人、水上冬泳俱乐部是天津市一张靓丽的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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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31日,到北戴河参加冬泳网第四届文化节的部分香港队队员在林会长的带领下来到水上东湖游泳。http://bbs.china-ws.org/data/attachment/forum/201503/30/221432zehmwmy55mxf5ne5.jpg
外国朋友来访水上。2010年6月13日三个外国朋友来水上游玩,也情不自禁跳入水中,和大家一起游了起来。其中女孩为俄罗斯人,黑小伙儿是美国人,白小伙儿是法国人。“沧海一龙”,“蓝色海湾”等泳友与他们合影。
老大赛利姆
发表于 2017-1-3 14:22
本帖最后由 老大赛利姆 于 2017-1-3 22:00 编辑
liujianhua54 发表于 2017-1-2 17:15 http://bbs.china-ws.org/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是谁的名誉权受到侵害?
“肆意在公园湖区内游泳,…………污染了公园的湖水等环境,给公园造成了不良的社 ...
1996年元旦日,全国第一届冬泳日在水上码头举行。“鸭子王”带领他的儿孙一起畅游水上东湖,视频光盘为证。
老大赛利姆
发表于 2017-1-3 14:25
本帖最后由 老大赛利姆 于 2017-1-3 14:26 编辑
老大赛利姆 发表于 2017-1-3 14:22 http://bbs.china-ws.org/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1996年元旦日,全国第一届冬泳人在水上码头举行。“鸭子王”带领他的儿孙一起畅游水上东湖,视频光盘为证 ...照片是翻拍的。
崔大嘴
发表于 2017-1-3 16:16
崔大嘴支持《水上专区》!
赵书记
发表于 2017-1-3 17:04
本帖最后由 赵书记 于 2017-1-3 17:06 编辑
崔大嘴 发表于 2017-1-3 16:1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崔大嘴支持《水上专区》!
崔大嘴强有力的声援,水上的朋友们非常感谢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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